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3918號
TPDV,100,司促,13918,2011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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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9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天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叁拾叁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3918號)
  緣債務人吳天瑜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年六月十五日止,尚積欠如下消
  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13,533元整。(二)利息計算:
  新臺幣0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0元整。(四)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
  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起,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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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