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八五號
原 告 聯忠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隆
被 告 鋐宙通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墩德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二 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給付工程款之訴,其請求之依據為兩造之工程合約。惟依兩造工程合約 書「附則」第六點之約定,係合意以原告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有違誤,應由本院依職權將訴訟之全部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審判長法 官 張恩賜
~B法 官 許秀芬
~B法 官 鄧敏雄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黃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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