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3455號
TPDV,100,司促,13455,2011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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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4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瑩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貳佰叁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壹佰伍拾陸元整自民國一百年五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3455號)
  (一)聲請人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奉准自94
  年12月31日起更名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經
  濟部95年1月2日經授商字第09501000220號函釋,其法人人
  格係為同一及持續,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孫瑩寶於民國92年5月間向聲請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
  請人清償,如有積欠款項或逾期清償者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
  年利率百分之19.71(即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並依約
  給付違約金。
  (三)經查,截至100年5月14日為止,債務人已累計$109,1
  56元整消費款未付,連同截至100年5月14日為止之循環息與
  違約金,合計尚欠$111,233元整帳款未付,迭經催討無效,
  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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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