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2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周詩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維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淑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七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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