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3280號
TPDV,100,司促,13280,2011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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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2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周詩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維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淑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七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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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