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3266號
TPDV,100,司促,13266,2011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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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2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滕佳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耀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貳佰捌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叁仟貳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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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