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2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代 理 人 陳意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傑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壹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應計
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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