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六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張清讚
相 對 人 三維股份有限公司
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 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相對人公司清算人,因清算工作尚未完成,為此聲請裁定准 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九十年度司字第一一六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 准予展期至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長宜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六 日~B書 記 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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