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2925號
TPDV,100,司促,12925,2011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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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29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忠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陳素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計算方式(應以年息%表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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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