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2836號
TPDV,100,司促,12836,2011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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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28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必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林燕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
  記事欄均請勿省略)。
二、如相對人戶籍地址非位於本院轄區,請另向管轄法院聲請支
  付命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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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