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28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蘇承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來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債權人查報並經本 院覆核該人之戶籍資料,因相對人陳來富已於民國98年5 月 4 日死亡並於98年5 月5 日為死亡登記,有該戶籍資料謄本 影本附卷可稽,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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