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6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志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詠卉原名謝金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叁佰肆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個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
元,逾期二個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逾期三個月收取
違約金新臺幣柒佰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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