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6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王卿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維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五個月內,每
月按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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