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4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昭響
張慧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零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三
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2497號)
(一)緣債務人陳昭響前就讀復興商工邀同債務人張慧禎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 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73,580 元,約定應於借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含休退學) 或服義務兵役退伍
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
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
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昭響自0000000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17,206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
借據條款第六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
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張慧禎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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