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2495號
TPDV,100,司促,12495,2011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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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4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梁正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成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如本票未約定利息者
  ,得請求自到期日起計算之利息(參照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
  同法第97條第1 項第2 款)。查本件本票記載到期日係民國
  100 年3 月31日,依上開說明,應自該日起計算利息,則聲
  請人請求99年11月17日起至100 年3 月30日止之利息,自屬
  無據,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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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