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2479號
TPDV,100,司促,12479,2011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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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4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鄭智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三石保溫耐火材料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賴林秀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林雪清
      賴政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萬元,及自
  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
  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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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石保溫耐火材料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