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2431號
TPDV,100,司促,12431,2011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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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4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德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零伍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12431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蕭德志  │100年6月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6224 │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蕭德志  │100年6月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19751 │     │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2431號)
  ( 一) 、債務人蕭德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
     00卡別:Visa。債務人至100 年6 月2 日止累計148,
     011 元正未給付,其中56,224元為消費款;88,187元
     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 二) 、債務人蕭德志於92年4 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
     元,約定自92年4 月15日起至93年4 月15日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採固定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又依據貸款申請書規定
     : 『立約人( 即債務人) 同意授權貴行( 即聲請人)
     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
     同意貴行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100 年6 月2 日止累計47,045元正未給付,其中19,7
     51元為本金;26,832元為利息;462 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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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