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2389號
TPDV,100,司促,12389,2011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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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23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晟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百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鮮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釋明正確
  之利息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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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鮮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