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238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晟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百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鮮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及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釋明正確 之利息計算方式。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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