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2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師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玖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柒拾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伍仟貳
佰貳拾叁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2296號)
債務人林師誠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累積多其帳款未繳納
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促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迄今尚有
新臺幣24,393元未繳納,其中電信費為新臺幣19,170元;專
案補償款為新臺幣5,223 元。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賜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為債權,實感德
便。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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