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2296號
TPDV,100,司促,12296,2011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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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2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師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玖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柒拾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伍仟貳
  佰貳拾叁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2296號)
  債務人林師誠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累積多其帳款未繳納
  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促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迄今尚有
  新臺幣24,393元未繳納,其中電信費為新臺幣19,170元;專
  案補償款為新臺幣5,223 元。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
  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賜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為債權,實感德
  便。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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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