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2294號
TPDV,100,司促,12294,2011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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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2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佳真原名呂美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壹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0年度司促字第12294號)
  (一)聲請人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奉准自94
     年12月31日起更名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依經濟部95年1 月2 日經授商字第09501000220 號
     函釋,其法人人格係為同一及持續,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呂佳真原名呂美月於民國89年3 月間向聲請
     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
     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如有積欠款項或
     逾期清償者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
     (即日息萬分之5.4 )計算之利息並依約給付違約金
     。
  (三)經查,截至100 年5 月2 日為止,債務人已累計$54,
     557 元整消費款未付,連同截至100 年5 月2 日為止
     之循環息與違約金,合計尚欠$96,215 元整帳款未付
     ,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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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