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2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紹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伍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莊紹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農生
劉 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肆仟肆佰捌拾貳萬叁
仟壹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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