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228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信東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紹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伍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莊紹生、劉農生、劉 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