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2001號
TPDV,100,司促,12001,20110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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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20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賴森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維三林淑蕙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所提借據,其中林淑蕙部分係記載保證人(非連帶
  保證人),請陳明對其請求連帶之依據,並提出文件釋明之
  。若僅係一般保證,請再為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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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