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9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旅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相對人公司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
、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
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
(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
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
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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