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62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徐以正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家鎰之法定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相對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備 查資料。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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