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625號
TPDV,100,司促,11625,2011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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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6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徐以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家鎰之法定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備
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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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