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2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喜福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彥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預收管理費及管理基金之原因事
實,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三、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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