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203號
TPDV,100,司促,11203,2011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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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2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喜福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彥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寶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柒仟肆佰陸拾柒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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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