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1075號
TPDV,100,司促,11075,2011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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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10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曹志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儒碁股份有限公司林頂宇王沁梅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儒碁股份有限公司林頂宇王沁梅發支付命令,惟因相對人儒碁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 補正聲請人向管轄法院聲請查詢有無相對人公司清算人備查 之資料;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 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 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 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請 勿省略)。該裁定於100 年5 月2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 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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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儒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