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0890號
TPDV,100,司促,10890,20110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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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8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曹志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國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志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騰威
      陳光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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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