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畢嘉禾(ERIC BIGEARD)即利來客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相 對 人 利來客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畢嘉禾(ERIC BIGEARD)為利來客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利來客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畢嘉禾(ERIC BIGEARD)即利來客股份有限公司之清 算人,其主張利來客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徵 得畢嘉禾(ERIC BIGEARD)(法國公民,護照號碼00000000 0號,在台聯絡地址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 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畢嘉禾(ERIC BIGEA RD)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申請代理人委託書 、監察人審核報告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文件保存人 同意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損益表、清算費用明細表 、財產目錄、各項簿冊文件清冊、清算申報書收據聯等件影 本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99年度司司字第69號呈報清算人案件,審核無誤 ,本件聲請並無不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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