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00年度,7號
TPDV,100,再,7,2011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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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7號
再審原告  徐利華
再審被告  元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再審被告  蔡竹雄
再審被告  國防部長高華柱
再審被告  國有財產局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1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5月1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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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