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6年度,1589號
TCEV,106,中小,1589,2017060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1589號
原   告 何英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熊貓凱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熊貓凱撒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 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 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其起訴狀僅載明被告為「熊貓凱撒社區管理 委員會」,而未有其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核原告起訴即未合 上揭法條之規定。是本件原告應具狀查報本件被告熊貓凱撒 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或居所,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第1項、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