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1504號
TPDM,99,訴,1504,201106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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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美玉
      王慧敏
      張綺庭
      吳景華
      吳秀蓮
上一被告之
選任辯護人 王青娥扶助律師
被   告 卓念旻
      王帟成
      李奇峰
上一被告之
選任辯護人 葛孟靈律師
被   告 葉香秀
      廖子健
          樓
      詹舒惠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美玉王慧敏張綺庭吳景華吳秀蓮、卓念 旻、王帟成李奇峰葉香秀廖子健詹舒惠因詐欺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陳美玉等十一人均於準備程序 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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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