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美玉
王慧敏
張綺庭
吳景華
吳秀蓮
上一被告之
選任辯護人 王青娥扶助律師
被 告 卓念旻
王帟成
李奇峰
上一被告之
選任辯護人 葛孟靈律師
被 告 葉香秀
廖子健
樓
詹舒惠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美玉、王慧敏、張綺庭、吳景華、吳秀蓮、卓念 旻、王帟成、李奇峰、葉香秀、廖子健、詹舒惠因詐欺案件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陳美玉等十一人均於準備程序 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