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0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佳靜 蔡淑姿 顏子景 沈嘉玲 陳柔妙 修丕富 邱義輝 沈朝根 廖永智 陳柏仁 馮伊敏 上一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林福地律師被 告 黃錫陽 5樓 林俊延 3樓 楊智彰 羅江品香 許金花 劉文權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一、本件被告林佳靜、蔡淑姿、顏子景、沈嘉玲、陳柔妙、修丕 富、邱義輝、沈朝根、廖永智、陳柏仁、馮伊敏、黃錫陽、 林俊延、楊智彰、羅江品香、許金花、劉文權等人因詐欺案 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林佳靜等十七人均於準備程 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 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淑華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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