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1504號
TPDM,99,訴,1504,2011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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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佳靜
      蔡淑姿
      顏子景
      沈嘉玲
      陳柔妙
      修丕富
      邱義輝
      沈朝根
      廖永智
      陳柏仁
      馮伊敏
   
上一被告之
選任辯護人 林福地律師
被   告 黃錫陽
          5樓
      林俊延
          3樓
      楊智彰
      羅江品香
      許金花
      劉文權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佳靜蔡淑姿顏子景沈嘉玲陳柔妙、修丕 富、邱義輝沈朝根廖永智陳柏仁馮伊敏黃錫陽林俊延楊智彰羅江品香許金花劉文權等人因詐欺案 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被告林佳靜等十七人均於準備程 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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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