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智易更(二)字,99年度,3號
TPDM,99,智易更(二),3,201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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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智易更(二)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全球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吳怡達
選任辯護人 尤伯祥律師
被   告 林信仲
      莊偉良
      林瑩嬰
      陳佳慧
被   告 達霖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宜斌
選任辯護人 陳鎮宏律師
被   告 吳怡霖
被   告 邱彥翔
選任辯護人 高進發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
字第1525、13015號、97年度偵字第116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全球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吳 怡達林信仲莊偉良林瑩嬰陳佳慧、達霖數位股份有 限公司、吳怡霖邱彥翔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被告 等人分別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1條之1第1項、 第92條、第101條之1之罪,依同法第100條第項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共同告訴代理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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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球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霖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