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金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自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
偵續字第86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程自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處有期徒刑陸月;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程自翔前於民國94年間,因違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經本院 於98年4月30日以97年度訴字第797號(94年度偵字第2387 2 號、95年度偵字第6576號、97年度偵字第2586號)判處有期 徒刑1月又15日,緩刑2年,並向應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確 定在案(嗣因緩刑前即97年4月間起至6月間止,更犯妨害婚 姻罪,經本院於98年12月30日以98年度簡字第5162號判處有 期徒刑3月確定,前揭緩刑宣告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9 年度撤緩字第27號裁定撤銷)。其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不得經營或提供期貨交易、期貨信託基金、期貨相關現貨商 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之研究 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竟於97年1月至12月間,另基於非法 經營期貨投資顧問事業之犯意,以「股市小亨」等暱稱,在 雅虎奇摩討論區、來勝論壇討論區,刊登買賣期貨之獲利情 形、期貨交易之研究分析意見及聯絡方式,以招攬不特定人 加入會員,俟如附表所示之人與程自翔聯繫後,程自翔則以 交付新臺幣(下同)10,000元至30,000元不等之會費,即可 成為會員可取得更佳交易策略及訊息為由,使如附表所示之 人同意加入會員,並分別將如附表所示之投資顧問費用匯至 程自翔於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正義分行(下稱富 邦銀行正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匯款人 、日期、金額及金融機構名稱詳如附表所示),程自翔再以 電話、MSN或網路等方式,提供會員即時期貨交易之研究分 析意見、交易策略及推介建議,而持續經營期貨投資顧問事 業,且藉此收取報酬以牟利。
二、程自翔於經營上揭期貨投資顧問事業期間,因而認識加入會 員之黃瑄如,詎其明知並未設立公司、無內線消息、且無發 放員工薪資或辦理青年貸款舉措,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於97年5月初某日,佯以開設公司已經租好房子、買好傢
俱要付錢了,但錢都被市場套住了云云,要求黃瑄如借款18 0萬元供其週轉,黃瑄如誤信程自翔因開設公司一時週轉失 靈,於同年月5日匯款180萬元至程自翔前揭台北富邦銀行正 義分行帳戶;復接續於同年6月11日,以有內線為由,要求 黃瑄如借款54萬元,使其補齊60萬元買賣期貨指數,黃瑄如 因投入先前投入鉅額資金,不疑有詐,於同日以鈺田廣告有 限公司名義,匯款54萬元予程自翔前開帳戶;程自翔再於同 年8月1日承前不法所有意圖,向黃瑄如佯稱:有朋友要拿土 地讓我辦理青年貸款,借款出來才有錢還你云云,要求黃瑄 如貸款60萬元,黃瑄如不知程自翔無意還款而同意借款15 萬元,並於同日以鈺田廣告有限公司名義,匯款至程自翔上 開帳戶,嗣黃瑄如多次向程自翔追討前開借款,程自翔均藉 故拖延,黃瑄如始知受騙。
三、案經黃瑄如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程自翔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 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 第64頁反面、第167頁反面、第206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告 訴人黃瑄如於警詢、偵訊之指述,證人李欣憶、陳萬德於偵 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見98年度偵字第9873號卷㈠第5至14 、80至81頁;98年度偵字第9873號卷㈡第180至181、186頁 ;98年度偵續字第869號卷第19頁、第233至235頁);又關 於被告於網路論壇提供買賣期貨之獲利情形、期貨交易之研 究分析意見及聯絡方式,以招攬不特定人加入會員,並使如 附表所示之人所交付被告之期貨投資顧問費用,及被告以上 開事由詐騙證人黃瑄如,使證人黃瑄如以其本人名義、或以 鈺田廣告有限公司名義,匯款予被告帳戶之情形,亦有鈺田 廣告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復興分行帳號163***36號帳戶存摺影 本、存款明細分類帳、第一銀行復興分行帳號163***86號帳 戶存摺影本、存款明細分類帳、MSN通話紀錄3份、富邦銀行 正義分行98年4月23日(98)北富銀正字第34號函暨所附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雅虎奇摩 網頁列印資料、富邦銀行正義分行99年8月11日(99)北富
銀正字第44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11月 10日中信銀字第09922271211470號函暨所附匯款單2紙、臺 北縣八里鄉農會99年11月17日北縣八農信字第0992000650號 函暨所附匯款單影本、大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月21日 函、國票期貨股份有限公司100年2月8日函、財金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100年3月4日函、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100年3月17 日函、彰化縣大村鄉農會100年3月17日函、華南商業銀行總 行100年3月17日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0年3月18日函 、泰山鄉農會100年3月17日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埔墘分行 100年3月17日函、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3月 21日函、后里鄉農會100年3月18日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100年3月17日函、第一商業銀行圓山分行100年3 月21日函、臺灣土地銀行民權分行100年3月23日函、臺灣新 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3月22日函、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員林分行100年3月25日函、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100年 3月25日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3月25日 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0年3月23日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00年3月28日函、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匯作業部10 0年3月24日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3月21 日函、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路分行100年3月 24日函、匯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3月23日 函、陽信商業銀行作業中心100年3月28日函、臺灣銀行營業 部100年3月25日函、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4 月7日函在卷可稽(見98年度偵字第9873號卷㈠第16至25頁 、第27頁、第31至36頁、第38至49頁、第59至70頁、卷㈡第 136至175頁、98年度偵續字第869號卷第25至31頁、第97至 203頁、第210頁、第218至222頁、本院卷第19至48頁、第50 至60頁、第76至82頁、第112至142頁、第145至165頁、第17 3至199頁)。綜此,由上開證人證詞及相關書證、物證等補 強證據,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憑信。是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按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及其他 期貨服務事業,均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 得營業;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 、期貨顧問事業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 項、第112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期貨顧問事業係指為 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期貨交易、期貨信託基金、期貨相關 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 之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者;期貨顧問事業得經營下列業
務:(一)接受委任,對期貨交易、期貨信託基金、期貨相 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 資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二)辦理前款 有關之講習及出版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 務,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2條第1項及期貨顧問事業管理 規則第2條第1項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未取得主管機關許 可,竟擅自於雅虎奇摩網站、來勝論壇討論區招攬不特定人 加入會員,並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收取費用,提供期貨交易之 研究分析及推介建議,是被告此部分所為,係未經主管機關 許可而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違反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 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12條第5款規定處罰。四、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一部分,係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 第5款之未經許可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就犯罪事實二部分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 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 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 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 ,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 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 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 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 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95年 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判決意旨參 照)。本件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部分,係犯期貨交易法第112 條第5款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核其行為性質,顯具有 營業性及反覆性,揆諸前揭判決意旨,其於刑法評價上,應 認為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 ,應僅成立單一之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另就被告係於 97年1月至同年12月間經營期貨顧問事業,業據被告供承於 卷,是此部分如附表所示經被告招攬之會員部分(除陳萬德 、李欣憶、黃瑄如外),起訴意旨雖未論及,然與起訴書所 指經營期貨顧問事業之犯行,有包括一罪之關係,自為起訴 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又被告就犯罪事 實二部分之詐欺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被害 人黃瑄如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爰審酌被告素行,為謀取私 利,未經許可經營期貨顧問事業,規避主管機關之監理,又 詐騙告訴人鉅額財物,所生損害非輕,因和解方式未能與告 訴人達成一致,致無法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於本院審理時
尚能坦承全部犯行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經驗、犯罪動機、目 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就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與詐欺 罪部分,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五、至起訴書雖記載證人李欣憶於97年11月2日匯款10萬元至被 告前揭帳戶,亦屬被告經營期貨投資顧問事業所收取費用。 然查,證人李欣憶係分別於97年11月7日、97年11月12日匯 款3萬元、10萬元予被告,其中3萬元部分係作為投資顧問費 用,另所匯款10萬元部分,本為請求被告代為操作期貨之款 項,然因被告認此部分涉有違法之嫌,而予以退款等情,業 據證人李欣憶於偵查中之證述明確(見98年度偵續字第869 號卷第234頁)、並與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 3月22日函、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0年3月4日函所示資金 流向相符(見本院卷第149至152頁、第76至82頁),是此部 分應屬誤載,本院逕予更正,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彥守、蒲心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煜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附表:
┌─────────────────────────────────────────────────────────────┐
│程自翔台北富邦銀行正義分行(000-000000000000)期貨顧問費匯入明細表(97.01.01-12.31) │
├──┬────┬───┬──────────┬─────────┬────────────────────────────┤
│編號│ 日期 │金 額│帳戶所有人(匯款人)│ 金融機構名稱 │卷 證 出 處│
├──┼────┼───┼──────────┼─────────┼────────────────────────────┤
│ 1 │97.01.25│15,000│吳宗憲 │永豐商業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78) │
│ │ │ │ │ │2.永豐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98) │
├──┼────┼───┼──────────┼─────────┼────────────────────────────┤
│ 2 │97.01.25│15,000│蔡翠勉 │匯豐商業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78) │
│ │ │ │ │ │2.匯豐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87) │
├──┼────┼───┼──────────┼─────────┼────────────────────────────┤
│ 3 │97.01.25│15,000│吳向榮 │華南商業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78) │
│ │ │ │ │ │2.華南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20) │
├──┼────┼───┼──────────┼─────────┼────────────────────────────┤
│ 4 │97.01.25│10,000│吳勝傳 │中華郵政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78) │
│ │ │ │ │ │2.中華郵政公司回函(本院卷,P123) │
├──┼────┼───┼──────────┼─────────┼────────────────────────────┤
│ 5 │97.01.25│10,000│蕭亦廷 │新光商業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78) │
│ │ │ │ │ │2.新光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51背面) │
├──┼────┼───┼──────────┼─────────┼────────────────────────────┤
│ 6 │97.02.01│15,000│賴寶珠 │臺北富邦銀行 │台北富邦銀行對帳單(98偵9873卷一,P63) │
├──┼────┼───┼──────────┼─────────┼────────────────────────────┤
│ 7 │97.02.02│15,001│方鴻 │中華郵政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78背面) │
│ │ │ │ │ │2.中華郵政公司回函(本院卷,P124) │
├──┼────┼───┼──────────┼─────────┼────────────────────────────┤
│ 8 │97.02.15│15,000│古玉櫻 │渣打國際商銀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78背面) │
│ │ │ │ │ │2.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35背面) │
├──┼────┼───┼──────────┼─────────┼────────────────────────────┤
│ 9 │97.02.18│15,000│張雅惠 │永豐商業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78背面) │
│ │ │ │ │ │2.永豐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99) │
├──┼────┼───┼──────────┼─────────┼────────────────────────────┤
│ 10 │97.02.20│15,000│高增權 │中國信託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78背面) │
│ │ │ │ │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84) │
├──┼────┼───┼──────────┼─────────┼────────────────────────────┤
│ 11 │97.02.20│15,000│洪主娟 │中華郵政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78背面) │
│ │ │ │ │ │2.中華郵政公司回函(本院卷,P125) │
├──┼────┼───┼──────────┼─────────┼────────────────────────────┤
│ 12 │97.02.20│15,000│黃種慶 │匯豐商業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78背面) │
│ │ │ │ │ │2.匯豐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87) │
├──┼────┼───┼──────────┼─────────┼────────────────────────────┤
│ 13 │97.02.25│15,000│周獻竹 │日盛商業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79) │
│ │ │ │ │ │2.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96) │
├──┼────┼───┼──────────┼─────────┼────────────────────────────┤
│ 14 │97.03.24│14,100│洪主娟 │第一商業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79) │
│ │ │ │ │ │2.第一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56) │
├──┼────┼───┼──────────┼─────────┼────────────────────────────┤
│ 15 │97.03.24│30,000│黃瑄如 │第一商業銀行 │1.台北富邦銀行對帳單(98偵9873卷一,P63) │
│ │ │ │ │ │2.黃瑄如98年11月24日訊問筆錄(98偵續869卷,P8) │
│ │ │ │ │ │3.黃瑄如存摺影本(98偵9873卷一,P22) │
├──┼────┼───┼──────────┼─────────┼────────────────────────────┤
│ 16 │97.03.25│30,000│黃瑄如 │第一商業銀行 │1.台北富邦銀行對帳單(98偵9873卷一,P64) │
│ │ │ │ │ │2.黃瑄如98年11月24日訊問筆錄(98偵續869卷,P8) │
│ │ │ │ │ │3.黃瑄如存摺影本(98偵9873卷一,P22) │
├──┼────┼───┼──────────┼─────────┼────────────────────────────┤
│ 17 │97.03.27│30,000│吳惠娟 │彰化縣大村鄉農會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79) │
│ │ │ │ │ │2.彰化縣大村鄉農會回函(本院卷,P114) │
├──┼────┼───┼──────────┼─────────┼────────────────────────────┤
│ 18 │97.03.27│25,000│薛月英 │中華郵政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79) │
│ │ │ │ │ │2.中華郵政回函(本院卷,P127) │
├──┼────┼───┼──────────┼─────────┼────────────────────────────┤
│ 19 │97.04.11│20,000│戴永欽 │中國信託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79) │
│ │ │ │ │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82) │
├──┼────┼───┼──────────┼─────────┼────────────────────────────┤
│ 20 │97.04.20│30,000│王佳莉 │中國信託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79) │
│ │ │ │ │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83) │
├──┼────┼───┼──────────┼─────────┼────────────────────────────┤
│ 21 │97.05.23│10,000│黃佳惠 │中華郵政 │1.台北富邦銀行對帳單(98偵9873卷一,P64) │
│ │ │ │ │ │2.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2) │
├──┼────┼───┼──────────┼─────────┼────────────────────────────┤
│ 22 │97.08.14│30,000│李士核 │陽信商業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79背面) │
│ │ │ │ │ │2.陽信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89) │
├──┼────┼───┼──────────┼─────────┼────────────────────────────┤
│ 23 │97.08.15│30,000│任沛清 │台新國際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79背面) │
│ │ │ │ │ │2.台新國際商銀回函(本院卷,P173) │
├──┼────┼───┼──────────┼─────────┼────────────────────────────┤
│ 24 │97.08.29│30,000│陳萬德 │八里農會 │1.台北富邦銀行對帳單(98偵9873卷一,P66) │
│ │ │ │ │ │2.陳萬德,99年12月21日調查筆錄(98偵續869卷,P234-235) │
│ │ │ │ │ │3.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2背面) │
├──┼────┼───┼──────────┼─────────┼────────────────────────────┤
│ 25 │97.09.25│10,000│柯逸婕 │兆豐商業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79背面) │
│ │ │ │ │ │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42) │
├──┼────┼───┼──────────┼─────────┼────────────────────────────┤
│ 26 │97.09.25│15,000│陳欽城 │台中市后里區農會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79背面) │
│ │ │ │ │ │2.台中市后里區農會回函(本院卷,P140) │
├──┼────┼───┼──────────┼─────────┼────────────────────────────┤
│ 27 │97.10.29│10,000│柯逸婕 │臺北富邦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79背面) │
│ │ │ │ │ │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85) │
├──┼────┼───┼──────────┼─────────┼────────────────────────────┤
│ 28 │97.11.01│30,000│李茂緯 │台灣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 │
│ │ │ │ │ │2.台灣銀行回函(本院卷,P193) │
├──┼────┼───┼──────────┼─────────┼────────────────────────────┤
│ 29 │97.11.01│15,000│凌宇龍 │華南商業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 │
│ │ │ │ │ │2.華南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17) │
├──┼────┼───┼──────────┼─────────┼────────────────────────────┤
│ 30 │97.11.03│30,000│洪伊嫻 │國泰世華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 │
│ │ │ │ │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60) │
├──┼────┼───┼──────────┼─────────┼────────────────────────────┤
│ 31 │97.11.05│15,000│曾士豪 │中國信託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 │
│ │ │ │ │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79) │
├──┼────┼───┼──────────┼─────────┼────────────────────────────┤
│ 32 │97.11.05│30,000│李純容 │台灣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 │
│ │ │ │ │ │2.台灣銀行回函(本院卷,P194) │
├──┼────┼───┼──────────┼─────────┼────────────────────────────┤
│ 33 │97.11.07│30,000│李欣憶 │新光商業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 │
│ │ │ │ │ │2.新光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50背面) │
├──┼────┼───┼──────────┼─────────┼────────────────────────────┤
│ 34 │97.11.12│30,000│邱丹婷 │台灣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 │
│ │ │ │ │ │2.台灣銀行回函(本院卷,P192) │
├──┼────┼───┼──────────┼─────────┼────────────────────────────┤
│ 35 │97.11.14│15,000│凌宇龍 │華南商業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 │
│ │ │ │ │ │2.華南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17) │
├──┼────┼───┼──────────┼─────────┼────────────────────────────┤
│ 36 │97.11.20│15,000│洪伊嫻 │國泰世華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 │
│ │ │ │ │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60) │
├──┼────┼───┼──────────┼─────────┼────────────────────────────┤
│ 37 │97.11.23│25,000│劉強 │新光商業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 │
│ │ │ │ │ │2.新光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50) │
├──┼────┼───┼──────────┼─────────┼────────────────────────────┤
│ 38 │97.11.23│30,000│姚東吟 │台南第三信用合作社│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 │
│ │ │ │ │ │2.台南第三信用合作社回函(本院卷,P112) │
├──┼────┼───┼──────────┼─────────┼────────────────────────────┤
│ 39 │97.11.24│30,000│蕭秉榮 │中國信託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 │
│ │ │ │ │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81) │
├──┼────┼───┼──────────┼─────────┼────────────────────────────┤
│ 40 │97.11.25│30,000│鍾志鴻 │土地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 │
│ │ │ │ │ │2.土地銀行回函(本院卷,P147) │
├──┼────┼───┼──────────┼─────────┼────────────────────────────┤
│ 41 │97.11.26│10,000│戴欣哲 │渣打國際商銀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背面) │
│ │ │ │ │ │2.渣打國際商銀回函(本院卷,P135) │
├──┼────┼───┼──────────┼─────────┼────────────────────────────┤
│ 42 │97.11.26│10,000│陳雅華 │台灣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背面) │
│ │ │ │ │ │2.台灣銀行回函(本院卷,P191) │
├──┼────┼───┼──────────┼─────────┼────────────────────────────┤
│ 43 │97.11.26│30,000│謝怡君 │第一商業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背面) │
│ │ │ │ │ │2.第一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45) │
├──┼────┼───┼──────────┼─────────┼────────────────────────────┤
│ 44 │97.12.01│30,000│謝昭慧 │日盛商業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背面) │
│ │ │ │ │ │2.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96) │
├──┼────┼───┼──────────┼─────────┼────────────────────────────┤
│ 45 │97.12.01│30,000│柯逸婕 │兆豐商業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背面) │
│ │ │ │ │ │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42) │
├──┼────┼───┼──────────┼─────────┼────────────────────────────┤
│ 46 │97.12.02│13,000│高贈媚 │日盛商業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背面) │
│ │ │ │ │ │2.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96) │
├──┼────┼───┼──────────┼─────────┼────────────────────────────┤
│ 47 │97.12.03│15,000│凌宇龍 │華南商業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背面) │
│ │ │ │ │ │2.華南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17) │
├──┼────┼───┼──────────┼─────────┼────────────────────────────┤
│ 48 │97.12.08│30,000│麻元夏 │華南商業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背面) │
│ │ │ │ │ │2.華南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18) │
├──┼────┼───┼──────────┼─────────┼────────────────────────────┤
│ 49 │97.12.12│17,000│蔡毅鴻 │合作金庫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背面) │
│ │ │ │ │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53) │
├──┼────┼───┼──────────┼─────────┼────────────────────────────┤
│ 50 │97.12.15│30,000│賴芳蘭 │國泰世華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背面) │
│ │ │ │ │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60) │
├──┼────┼───┼──────────┼─────────┼────────────────────────────┤
│ 51 │97.12.17│15,000│陳柏霖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背面) │
│ │ │ │ │ │2.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32) │
├──┼────┼───┼──────────┼─────────┼────────────────────────────┤
│ 52 │97.12.18│30,000│黃立逸 │中國信託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背面) │
│ │ │ │ │ │2.中國信託商銀回函(本院卷,P178) │
├──┼────┼───┼──────────┼─────────┼────────────────────────────┤
│ 53 │97.12.21│30,000│簡宇雯 │中華郵政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背面) │
│ │ │ │ │ │2.中華郵政公司回函(本院卷,P128) │
├──┼────┼───┼──────────┼─────────┼────────────────────────────┤
│ 54 │97.12.23│30,000│姚東吟 │台南第三信用合作社│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背面) │
│ │ │ │ │ │2.台南第三信用合作社回函(本院卷,P112) │
├──┼────┼───┼──────────┼─────────┼────────────────────────────┤
│ 55 │97.12.24│30,000│劉強 │元大商業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背面) │
│ │ │ │ │ │2.元大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75) │
├──┼────┼───┼──────────┼─────────┼────────────────────────────┤
│ 56 │97.12.26│30,000│謝怡君 │國泰世華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背面) │
│ │ │ │ │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60) │
├──┼────┼───┼──────────┼─────────┼────────────────────────────┤
│ 57 │97.12.31│30,000│吳凌姿 │華南商業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1) │
│ │ │ │ │ │2.華南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21) │
└──┴────┴───┴──────────┴─────────┴────────────────────────────┘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期貨交易法第11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者。
三、違反第 56 條第 1 項之規定者。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者。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 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
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84條第1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七、違反第106條、第107條或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者。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