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期貨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0年度,3號
TPDM,100,金訴,3,2011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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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金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自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
偵續字第86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程自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處有期徒刑陸月;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程自翔前於民國94年間,因違法經營期貨交易業務,經本院 於98年4月30日以97年度訴字第797號(94年度偵字第2387 2 號、95年度偵字第6576號、97年度偵字第2586號)判處有期 徒刑1月又15日,緩刑2年,並向應公庫支付新臺幣3萬元確 定在案(嗣因緩刑前即97年4月間起至6月間止,更犯妨害婚 姻罪,經本院於98年12月30日以98年度簡字第5162號判處有 期徒刑3月確定,前揭緩刑宣告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9 年度撤緩字第27號裁定撤銷)。其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不得經營或提供期貨交易、期貨信託基金、期貨相關現貨商 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之研究 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竟於97年1月至12月間,另基於非法 經營期貨投資顧問事業之犯意,以「股市小亨」等暱稱,在 雅虎奇摩討論區、來勝論壇討論區,刊登買賣期貨之獲利情 形、期貨交易之研究分析意見及聯絡方式,以招攬不特定人 加入會員,俟如附表所示之人與程自翔聯繫後,程自翔則以 交付新臺幣(下同)10,000元至30,000元不等之會費,即可 成為會員可取得更佳交易策略及訊息為由,使如附表所示之 人同意加入會員,並分別將如附表所示之投資顧問費用匯至 程自翔於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正義分行(下稱富 邦銀行正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匯款人 、日期、金額及金融機構名稱詳如附表所示),程自翔再以 電話、MSN或網路等方式,提供會員即時期貨交易之研究分 析意見、交易策略及推介建議,而持續經營期貨投資顧問事 業,且藉此收取報酬以牟利。
二、程自翔於經營上揭期貨投資顧問事業期間,因而認識加入會 員之黃瑄如,詎其明知並未設立公司、無內線消息、且無發 放員工薪資或辦理青年貸款舉措,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於97年5月初某日,佯以開設公司已經租好房子、買好傢



俱要付錢了,但錢都被市場套住了云云,要求黃瑄如借款18 0萬元供其週轉,黃瑄如誤信程自翔因開設公司一時週轉失 靈,於同年月5日匯款180萬元至程自翔前揭台北富邦銀行正 義分行帳戶;復接續於同年6月11日,以有內線為由,要求 黃瑄如借款54萬元,使其補齊60萬元買賣期貨指數,黃瑄如 因投入先前投入鉅額資金,不疑有詐,於同日以鈺田廣告有 限公司名義,匯款54萬元予程自翔前開帳戶;程自翔再於同 年8月1日承前不法所有意圖,向黃瑄如佯稱:有朋友要拿土 地讓我辦理青年貸款,借款出來才有錢還你云云,要求黃瑄 如貸款60萬元,黃瑄如不知程自翔無意還款而同意借款15 萬元,並於同日以鈺田廣告有限公司名義,匯款至程自翔上 開帳戶,嗣黃瑄如多次向程自翔追討前開借款,程自翔均藉 故拖延,黃瑄如始知受騙。
三、案經黃瑄如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請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程自翔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 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 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 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 第64頁反面、第167頁反面、第206頁反面),核與證人即告 訴人黃瑄如於警詢、偵訊之指述,證人李欣憶陳萬德於偵 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見98年度偵字第9873號卷㈠第5至14 、80至81頁;98年度偵字第9873號卷㈡第180至181、186頁 ;98年度偵續字第869號卷第19頁、第233至235頁);又關 於被告於網路論壇提供買賣期貨之獲利情形、期貨交易之研 究分析意見及聯絡方式,以招攬不特定人加入會員,並使如 附表所示之人所交付被告之期貨投資顧問費用,及被告以上 開事由詐騙證人黃瑄如,使證人黃瑄如以其本人名義、或以 鈺田廣告有限公司名義,匯款予被告帳戶之情形,亦有鈺田 廣告有限公司第一銀行復興分行帳號163***36號帳戶存摺影 本、存款明細分類帳、第一銀行復興分行帳號163***86號帳 戶存摺影本、存款明細分類帳、MSN通話紀錄3份、富邦銀行 正義分行98年4月23日(98)北富銀正字第34號函暨所附帳 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雅虎奇摩 網頁列印資料、富邦銀行正義分行99年8月11日(99)北富



銀正字第44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11月 10日中信銀字第09922271211470號函暨所附匯款單2紙、臺 北縣八里鄉農會99年11月17日北縣八農信字第0992000650號 函暨所附匯款單影本、大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0年1月21日 函、國票期貨股份有限公司100年2月8日函、財金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100年3月4日函、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100年3月17 日函、彰化縣大村鄉農會100年3月17日函、華南商業銀行總 行100年3月17日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0年3月18日函 、泰山鄉農會100年3月17日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埔墘分行 100年3月17日函、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3月 21日函、后里鄉農會100年3月18日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100年3月17日函、第一商業銀行圓山分行100年3 月21日函、臺灣土地銀行民權分行100年3月23日函、臺灣新 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3月22日函、合作金庫商業銀 行員林分行100年3月25日函、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100年 3月25日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3月25日 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0年3月23日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00年3月28日函、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匯作業部10 0年3月24日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3月21 日函、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路分行100年3月 24日函、匯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3月23日 函、陽信商業銀行作業中心100年3月28日函、臺灣銀行營業 部100年3月25日函、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4 月7日函在卷可稽(見98年度偵字第9873號卷㈠第16至25頁 、第27頁、第31至36頁、第38至49頁、第59至70頁、卷㈡第 136至175頁、98年度偵續字第869號卷第25至31頁、第97至 203頁、第210頁、第218至222頁、本院卷第19至48頁、第50 至60頁、第76至82頁、第112至142頁、第145至165頁、第17 3至199頁)。綜此,由上開證人證詞及相關書證、物證等補 強證據,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憑信。是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按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及其他 期貨服務事業,均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 得營業;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 、期貨顧問事業及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 項、第112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期貨顧問事業係指為 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期貨交易、期貨信託基金、期貨相關 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資 之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者;期貨顧問事業得經營下列業



務:(一)接受委任,對期貨交易、期貨信託基金、期貨相 關現貨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項目之交易或投 資有關事項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二)辦理前款 有關之講習及出版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關業 務,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2條第1項及期貨顧問事業管理 規則第2條第1項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未取得主管機關許 可,竟擅自於雅虎奇摩網站、來勝論壇討論區招攬不特定人 加入會員,並向如附表所示之人收取費用,提供期貨交易之 研究分析及推介建議,是被告此部分所為,係未經主管機關 許可而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違反期貨交易法第82條第1 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12條第5款規定處罰。四、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一部分,係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 第5款之未經許可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就犯罪事實二部分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按刑事法若干犯罪 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 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 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 ,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 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 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 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 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95年 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4686號判決意旨參 照)。本件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部分,係犯期貨交易法第112 條第5款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核其行為性質,顯具有 營業性及反覆性,揆諸前揭判決意旨,其於刑法評價上,應 認為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 ,應僅成立單一之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另就被告係於 97年1月至同年12月間經營期貨顧問事業,業據被告供承於 卷,是此部分如附表所示經被告招攬之會員部分(除陳萬德李欣憶黃瑄如外),起訴意旨雖未論及,然與起訴書所 指經營期貨顧問事業之犯行,有包括一罪之關係,自為起訴 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又被告就犯罪事 實二部分之詐欺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被害 人黃瑄如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爰審酌被告素行,為謀取私 利,未經許可經營期貨顧問事業,規避主管機關之監理,又 詐騙告訴人鉅額財物,所生損害非輕,因和解方式未能與告 訴人達成一致,致無法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於本院審理時



尚能坦承全部犯行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經驗、犯罪動機、目 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就非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與詐欺 罪部分,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五、至起訴書雖記載證人李欣憶於97年11月2日匯款10萬元至被 告前揭帳戶,亦屬被告經營期貨投資顧問事業所收取費用。 然查,證人李欣憶係分別於97年11月7日、97年11月12日匯 款3萬元、10萬元予被告,其中3萬元部分係作為投資顧問費 用,另所匯款10萬元部分,本為請求被告代為操作期貨之款 項,然因被告認此部分涉有違法之嫌,而予以退款等情,業 據證人李欣憶於偵查中之證述明確(見98年度偵續字第869 號卷第234頁)、並與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 3月22日函、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0年3月4日函所示資金 流向相符(見本院卷第149至152頁、第76至82頁),是此部 分應屬誤載,本院逕予更正,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彥守、蒲心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煜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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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自翔台北富邦銀行正義分行(000-000000000000)期貨顧問費匯入明細表(97.01.01-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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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日期 │金 額│帳戶所有人(匯款人)│ 金融機構名稱 │卷 證 出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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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7.01.25│15,000│吳宗憲 │永豐商業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78) │
│ │ │ │ │ │2.永豐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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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7.01.25│15,000│蔡翠勉 │匯豐商業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78) │
│ │ │ │ │ │2.匯豐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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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7.01.25│15,000│吳向榮 │華南商業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78) │
│ │ │ │ │ │2.華南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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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7.01.25│10,000│吳勝傳 │中華郵政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78) │
│ │ │ │ │ │2.中華郵政公司回函(本院卷,P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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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7.01.25│10,000│蕭亦廷 │新光商業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78) │
│ │ │ │ │ │2.新光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51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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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7.02.01│15,000│賴寶珠 │臺北富邦銀行 │台北富邦銀行對帳單(98偵9873卷一,P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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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7.02.02│15,001│方鴻 │中華郵政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78背面) │
│ │ │ │ │ │2.中華郵政公司回函(本院卷,P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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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7.02.15│15,000│古玉櫻渣打國際商銀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78背面) │
│ │ │ │ │ │2.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35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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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7.02.18│15,000│張雅惠 │永豐商業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78背面) │
│ │ │ │ │ │2.永豐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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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97.02.20│15,000│高增權 │中國信託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78背面) │
│ │ │ │ │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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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97.02.20│15,000│洪主娟 │中華郵政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78背面) │
│ │ │ │ │ │2.中華郵政公司回函(本院卷,P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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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97.02.20│15,000│黃種慶 │匯豐商業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78背面) │
│ │ │ │ │ │2.匯豐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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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97.02.25│15,000│周獻竹 │日盛商業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79) │
│ │ │ │ │ │2.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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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97.03.24│14,100│洪主娟 │第一商業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79) │
│ │ │ │ │ │2.第一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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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97.03.24│30,000│黃瑄如 │第一商業銀行 │1.台北富邦銀行對帳單(98偵9873卷一,P63) │
│ │ │ │ │ │2.黃瑄如98年11月24日訊問筆錄(98偵續869卷,P8) │
│ │ │ │ │ │3.黃瑄如存摺影本(98偵9873卷一,P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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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97.03.25│30,000│黃瑄如 │第一商業銀行 │1.台北富邦銀行對帳單(98偵9873卷一,P64) │
│ │ │ │ │ │2.黃瑄如98年11月24日訊問筆錄(98偵續869卷,P8) │
│ │ │ │ │ │3.黃瑄如存摺影本(98偵9873卷一,P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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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97.03.27│30,000│吳惠娟 │彰化縣大村鄉農會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79) │
│ │ │ │ │ │2.彰化縣大村鄉農會回函(本院卷,P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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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97.03.27│25,000│薛月英 │中華郵政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79) │
│ │ │ │ │ │2.中華郵政回函(本院卷,P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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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97.04.11│20,000│戴永欽 │中國信託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79) │
│ │ │ │ │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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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97.04.20│30,000│王佳莉 │中國信託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79) │
│ │ │ │ │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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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97.05.23│10,000│黃佳惠 │中華郵政 │1.台北富邦銀行對帳單(98偵9873卷一,P64) │
│ │ │ │ │ │2.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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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97.08.14│30,000│李士核 │陽信商業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79背面) │
│ │ │ │ │ │2.陽信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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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97.08.15│30,000│任沛清 │台新國際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79背面) │
│ │ │ │ │ │2.台新國際商銀回函(本院卷,P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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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97.08.29│30,000│陳萬德 │八里農會 │1.台北富邦銀行對帳單(98偵9873卷一,P66) │
│ │ │ │ │ │2.陳萬德,99年12月21日調查筆錄(98偵續869卷,P234-235) │
│ │ │ │ │ │3.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2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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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97.09.25│10,000│柯逸婕 │兆豐商業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79背面) │
│ │ │ │ │ │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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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97.09.25│15,000│陳欽城 │台中市后里區農會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79背面) │
│ │ │ │ │ │2.台中市后里區農會回函(本院卷,P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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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97.10.29│10,000│柯逸婕 │臺北富邦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79背面) │
│ │ │ │ │ │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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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97.11.01│30,000│李茂緯 │台灣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 │
│ │ │ │ │ │2.台灣銀行回函(本院卷,P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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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97.11.01│15,000│凌宇龍 │華南商業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 │
│ │ │ │ │ │2.華南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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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97.11.03│30,000│洪伊嫻 │國泰世華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 │
│ │ │ │ │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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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97.11.05│15,000│曾士豪 │中國信託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 │
│ │ │ │ │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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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97.11.05│30,000│李純容 │台灣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 │
│ │ │ │ │ │2.台灣銀行回函(本院卷,P1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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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97.11.07│30,000│李欣憶 │新光商業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 │
│ │ │ │ │ │2.新光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50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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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97.11.12│30,000│邱丹婷 │台灣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 │
│ │ │ │ │ │2.台灣銀行回函(本院卷,P192) │
├──┼────┼───┼──────────┼─────────┼────────────────────────────┤
│ 35 │97.11.14│15,000│凌宇龍 │華南商業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 │
│ │ │ │ │ │2.華南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17) │
├──┼────┼───┼──────────┼─────────┼────────────────────────────┤
│ 36 │97.11.20│15,000│洪伊嫻 │國泰世華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 │
│ │ │ │ │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60) │
├──┼────┼───┼──────────┼─────────┼────────────────────────────┤
│ 37 │97.11.23│25,000│劉強 │新光商業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 │
│ │ │ │ │ │2.新光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50) │
├──┼────┼───┼──────────┼─────────┼────────────────────────────┤
│ 38 │97.11.23│30,000│姚東吟 │台南第三信用合作社│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 │
│ │ │ │ │ │2.台南第三信用合作社回函(本院卷,P112) │
├──┼────┼───┼──────────┼─────────┼────────────────────────────┤
│ 39 │97.11.24│30,000│蕭秉榮 │中國信託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 │
│ │ │ │ │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81) │
├──┼────┼───┼──────────┼─────────┼────────────────────────────┤
│ 40 │97.11.25│30,000│鍾志鴻 │土地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 │




│ │ │ │ │ │2.土地銀行回函(本院卷,P147) │
├──┼────┼───┼──────────┼─────────┼────────────────────────────┤
│ 41 │97.11.26│10,000│戴欣哲渣打國際商銀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背面) │
│ │ │ │ │ │2.渣打國際商銀回函(本院卷,P135) │
├──┼────┼───┼──────────┼─────────┼────────────────────────────┤
│ 42 │97.11.26│10,000│陳雅華 │台灣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背面) │
│ │ │ │ │ │2.台灣銀行回函(本院卷,P191) │
├──┼────┼───┼──────────┼─────────┼────────────────────────────┤
│ 43 │97.11.26│30,000│謝怡君 │第一商業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背面) │
│ │ │ │ │ │2.第一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45) │
├──┼────┼───┼──────────┼─────────┼────────────────────────────┤
│ 44 │97.12.01│30,000│謝昭慧 │日盛商業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背面) │
│ │ │ │ │ │2.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96) │
├──┼────┼───┼──────────┼─────────┼────────────────────────────┤
│ 45 │97.12.01│30,000│柯逸婕 │兆豐商業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背面) │
│ │ │ │ │ │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42) │
├──┼────┼───┼──────────┼─────────┼────────────────────────────┤
│ 46 │97.12.02│13,000│高贈媚 │日盛商業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背面) │
│ │ │ │ │ │2.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96) │
├──┼────┼───┼──────────┼─────────┼────────────────────────────┤
│ 47 │97.12.03│15,000│凌宇龍 │華南商業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背面) │
│ │ │ │ │ │2.華南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17) │
├──┼────┼───┼──────────┼─────────┼────────────────────────────┤
│ 48 │97.12.08│30,000│麻元夏 │華南商業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背面) │
│ │ │ │ │ │2.華南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18) │
├──┼────┼───┼──────────┼─────────┼────────────────────────────┤
│ 49 │97.12.12│17,000│蔡毅鴻 │合作金庫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背面) │
│ │ │ │ │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53) │
├──┼────┼───┼──────────┼─────────┼────────────────────────────┤
│ 50 │97.12.15│30,000│賴芳蘭 │國泰世華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背面) │
│ │ │ │ │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60) │
├──┼────┼───┼──────────┼─────────┼────────────────────────────┤
│ 51 │97.12.17│15,000│陳柏霖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背面) │
│ │ │ │ │ │2.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32) │
├──┼────┼───┼──────────┼─────────┼────────────────────────────┤
│ 52 │97.12.18│30,000│黃立逸 │中國信託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背面) │
│ │ │ │ │ │2.中國信託商銀回函(本院卷,P178) │
├──┼────┼───┼──────────┼─────────┼────────────────────────────┤
│ 53 │97.12.21│30,000│簡宇雯 │中華郵政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背面) │
│ │ │ │ │ │2.中華郵政公司回函(本院卷,P128) │




├──┼────┼───┼──────────┼─────────┼────────────────────────────┤
│ 54 │97.12.23│30,000│姚東吟 │台南第三信用合作社│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背面) │
│ │ │ │ │ │2.台南第三信用合作社回函(本院卷,P112) │
├──┼────┼───┼──────────┼─────────┼────────────────────────────┤
│ 55 │97.12.24│30,000│劉強 │元大商業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背面) │
│ │ │ │ │ │2.元大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75) │
├──┼────┼───┼──────────┼─────────┼────────────────────────────┤
│ 56 │97.12.26│30,000│謝怡君 │國泰世華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0背面) │
│ │ │ │ │ │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60) │
├──┼────┼───┼──────────┼─────────┼────────────────────────────┤
│ 57 │97.12.31│30,000│吳凌姿 │華南商業銀行 │1.財金資訊公司回函(本院卷,P81) │
│ │ │ │ │ │2.華南商業銀行回函(本院卷,P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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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期貨交易法第11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者。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結算機構者。
三、違反第 56 條第 1 項之規定者。
四、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槓桿交易商者。
五、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 問事業或其他期貨服務事業者。
六、期貨信託事業違反第84條第1項規定募集期貨信託基金者。七、違反第106條、第107條或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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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慶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票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鈺田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