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782號
TPDM,100,聲,1782,2011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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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SOHAIL IR.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0年度執聲字第10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SOHAIL IRFAN YASAR ARABATH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SOHAIL IRFAN YASAR ARABATH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月6月,目 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於100年6月10日經法務 部以法授矯字第1000111865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 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SOHAIL IRFAN YASAR ARABATH前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01號判處 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等 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100年6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11865號核准假釋,其刑 其終結日期為102年5月7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6 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865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 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 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 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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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