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728號
TPDM,100,聲,1728,201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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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熊光輝
具 保 人 熊光彪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二○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熊光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熊光彪因被告熊光輝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 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 保字第九九○○二○二二號),爰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 一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為 之聲請,業據其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 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在監在押紀錄表、法務部戶役 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 百年五月十七日北檢治弗一百執一八七八字第三三七五六號 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北市警 萬分刑字第一○○三一二三七○○○號函及其檢附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並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等件在卷足 憑,足見被告確已逃匿,聲請人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 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蕭君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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