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553號
TPDM,100,聲,1553,2011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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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5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昇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參玖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 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 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毒品 1包(淨重0.391公克)經鑑定結果,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醫務中心 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依上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應沒收銷燬之,故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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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