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2130號
TPDM,100,簡,2130,201106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嬋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87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顏嬋娟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顏嬋娟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卷 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因一時失慮,偶罹 刑典,經此罪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犯 後復與被害人李明惠達成和解,此亦有卷附和解書可稽,是 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 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紀凱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