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1577號
TPDM,100,易,1577,2011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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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57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世榮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939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黃奕維告訴被告劉世榮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 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 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撤回告訴,揆 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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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