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1522號
TPDM,100,易,1522,2011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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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5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宗義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54
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梁宗義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梁宗義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8年度基簡字 第438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甫於民國99 年1 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梁宗義仍不知悛悔,竟因 年關將屆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0 年2 月2 日中午 12時40分至50分許,騎乘登記其妻黃靜如(業經檢察官不起 訴處分確定)所有之車牌號碼AE3-463 號重型機車,前往新 北巿新店區○○路22號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大潤發公司)新店碧潭店,逛至地下1 樓「金緻品」金飾專 櫃時,趁店員黃佳鈺離開櫃位無人看管之際,持其所有之不 詳片狀工具利器(未扣案,業經梁宗義於當日丟棄而滅失) 割破該專櫃擺放金飾之玻璃櫃接縫處,自該接縫處伸手入玻 璃櫃內,竊取如附表所示黃金項鍊20條及項鍊墜子20個(總 重量約8.229 兩,總價值約新臺幣〔下同〕521,803 元)得 逞,騎乘機車逃逸,旋將竊取之金飾變賣予不知情之銀樓負 責人,換取金錢花用。嗣店員黃佳鈺於同日下午3 時許,發 覺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而循線查獲上情。二、案經黃佳鈺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移請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判斷:
被告梁宗義對於下列各項證據方法,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 並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41頁反面至第42頁),本院審 酌其作成時之情況,認為並無不適當之情事,均得作為證據 ,合先敘明。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前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梁宗義坦承不諱(見偵查卷第4 至 9 頁、第102 至104 頁、第116 至117 頁、本院卷第41頁反 面、第42頁至反面),並經被害人黃佳鈺指述失竊經過綦詳 (見偵查卷第15至23頁、第26頁至反面),又提出如附表所 示失竊金飾之清單及照片在卷可考(見偵查卷第24至25頁) ,且證人許堯舜楊朝家陳真惠申富仁王陳月英即銀 樓負責人均證實被告有持金飾變賣換現之事(見偵查卷第28



至29、30至31、32至33、34至35、36至37頁),提出金飾收 購切結書、金飾買入登記簿為據(見偵查卷第64至68頁), 復為警搜索被告住處扣得其犯案當時所穿之連帽外套1 件( 見偵查卷第37至41頁),核與大潤發公司監視錄影光碟翻拍 照片中被告穿著一致(見偵查卷第56至60頁反面),是被告 任意性之自白,堪認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本案事 證明確,被告於前揭時、地,攜帶片狀工具利器割開玻璃櫃 接縫處而竊取如附表所示金飾之犯行,應堪認定,應予依法 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之依據:
核被告梁宗義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 器竊盜罪。查被告曾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8 年度基簡字第438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 甫於99年1 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是被告於前次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 法加重其刑。爰審酌:⑴被告曾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 且執行完畢,竟仍不知悔悟,興起貪念,再持利器犯相同之 罪,造成「金緻品」金飾專櫃受有50餘萬元之財產上損害, 其犯罪手段及造成損害非輕;⑵惟念被告犯罪後,尚能坦白 認罪,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 儆。至於被告持以遂行竊盜犯罪之片狀工具利器,業經被告 丟棄而滅失,經被告供明在卷(見偵查卷第116 頁),故不 予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7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葉芳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晏如
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商品編號 │商品型號 │ 重量 │ 售價 │
│ │ │ │(錢)│(新臺幣)│
├──┼───────┼─────┼───┼─────┤
│ 1 │GN4A00000000 │G35N01 │1.3 │ 8,482 │
├──┼───────┼─────┼───┼─────┤
│ 2 │GN4A00000000 │G45水波 │1.04 │ 6,523 │
├──┼───────┼─────┼───┼─────┤
│ 3 │GN4B0000000 │G34左右 │1.72 │ 10,514 │
├──┼───────┼─────┼───┼─────┤
│ 4 │GN4B00000000 │G34跳舞B │1.57 │ 9,788 │
├──┼───────┼─────┼───┼─────┤
│ 5 │GN4B00000000 │G27草繩 │2.44 │ 14,789 │
├──┼───────┼─────┼───┼─────┤
│ 6 │GN4B00000000 │G27草繩 │2.47 │ 14,934 │
├──┼───────┼─────┼───┼─────┤
│ 7 │GN5B00000000 │G35蝴蝶 │3.04 │ 18,893 │
├──┼───────┼─────┼───┼─────┤
│ 8 │GN6A0000000 │G27母子3 │2.61 │ 16,112 │
├──┼───────┼─────┼───┼─────┤
│ 9 │GN6A0000000 │G27N02-1 │2.55 │ 15,532 │
├──┼───────┼─────┼───┼─────┤
│ 10 │GN6A0000000 │G27N08-1 │2.48 │ 15,093 │
├──┼───────┼─────┼───┼─────┤
│ 11 │GN6A00000000 │G27草繩 │2.17 │ 13,492 │
├──┼───────┼─────┼───┼─────┤
│ 12 │GN6A00000000 │G34LA181 │3.25 │ 19,910 │
├──┼───────┼─────┼───┼─────┤
│ 13 │GN6A00000000 │G35N01-1 │2.69 │ 16,109 │
├──┼───────┼─────┼───┼─────┤
│ 14 │GN6A00000000 │G34跳舞B │1.81 │ 11,210 │
├──┼───────┼─────┼───┼─────┤




│ 15 │GN6A00000000 │G34LA121 │3.2 │ 19,668 │
├──┼───────┼─────┼───┼─────┤
│ 16 │GN6A00000000 │G34LA183 │3.12 │ 19,280 │
├──┼───────┼─────┼───┼─────┤
│ 17 │GN6A00000000 │G34LA118 │3.1 │ 19,184 │
├──┼───────┼─────┼───┼─────┤
│ 18 │GN6B00000000 │G35草繩 │3.51 │ 21,178 │
├──┼───────┼─────┼───┼─────┤
│ 19 │GN6B00000000 │G34LA118 │4.15 │ 25,066 │
├──┼───────┼─────┼───┼─────┤
│ 20 │GN6C00000000 │G36雙鱔 │6.15 │ 36,746 │
├──┼───────┼─────┼───┼─────┤
│ 21 │GPB00000000 │G06ISP1559│0.92 │ 6,032 │
├──┼───────┼─────┼───┼─────┤
│ 22 │GPDB00000000 │G35AP227 │1.39 │ 9,447 │
├──┼───────┼─────┼───┼─────┤
│ 23 │GPDB00000000 │G35AP220 │1.33 │ 9,157 │
├──┼───────┼─────┼───┼─────┤
│ 24 │GPH00000000 │G35十人 │1 │ 6,320 │
├──┼───────┼─────┼───┼─────┤
│ 25 │GPH00000000 │G06P1161 │1.11 │ 7,052 │
├──┼───────┼─────┼───┼─────┤
│ 26 │GPI00000000 │G35十亮 │0.59 │ 4,305 │
├──┼───────┼─────┼───┼─────┤
│ 27 │GPP0000000 │G17GP014 │1.35 │ 8,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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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GPP00000000 │G45錢 │0.98 │ 6,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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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GPQA00000000 │G99方龍 │3.65 │ 2,046 │
├──┼───────┼─────┼───┼─────┤
│ 30 │GPQA00000000 │G06P1267M │2.23 │ 6,373 │
├──┼───────┼─────┼───┼─────┤
│ 31 │GPQA00000000 │G34龍柱S │2 │ 3,360 │
├──┼───────┼─────┼───┼─────┤
│ 32 │GPQB0000000 │G35AP180 │3.11 │ 9,532 │
├──┼───────┼─────┼───┼─────┤
│ 33 │GPT00000000 │G35T205S │0.61 │ 5,732 │
├──┼───────┼─────┼───┼─────┤
│ 34 │GPT00000000 │G35T205L │1.27 │ 9,326 │
├──┼───────┼─────┼───┼─────┤




│ 35 │GPV0000000 │C10N3637 │1.02 │ 6,916 │
├──┼───────┼─────┼───┼─────┤
│ 36 │GPV00000000 │G35CH116 │1.13 │ 7,849 │
├──┼───────┼─────┼───┼─────┤
│ 37 │GPV00000000 │G35P42 │1.23 │ 8,733 │
├──┼───────┼─────┼───┼─────┤
│ 38 │GPV00000000 │G35HV04 │1.01 │ 7,868 │
├──┼───────┼─────┼───┼─────┤
│ 39 │GPV00000000 │G35HV18 │1.08 │ 7,717 │
├──┼───────┼─────┼───┼─────┤
│ 40 │GPXA0000000 │G34EA755 │0.95 │ 6,578 │
├──┴───────┴─────┼───┼─────┤
│ 合 計 │8.229 │ 521,8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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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