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14號
上 訴 人 江春錢
江清一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慧真
被 上 訴人 祭祀公業江四盛
法定代理人 江慶發
上列當事人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414號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上訴人江春錢部分,應繳納其中裁判費393048元,上訴人
江清一部分,則應繳納其中裁判費124044元),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