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臺中市后里區農會(原臺中縣后里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福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耿嘉、張漢謙即張銘彬之遺產管理人等2人
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266號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957,6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8,2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