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266號
TCDV,99,重訴,266,2011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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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臺中市后里區農會(原臺中縣后里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王福灶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耿嘉張漢謙即張銘彬之遺產管理人等2人
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266號撤銷贈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957,6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8,2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慶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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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