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選字第3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丁敏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謝春綢因99年度選字第31號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中 華 民 國 1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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