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選字第2號
原 告 江國廉
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律師
複代理人 陳慧芬律師
被 告 黃麗娟
訴訟代理人 楊佳勳律師
複代理人 張仕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黃麗娟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臺中市北屯區同榮里選舉區第一屆里長選舉之當選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按當選人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情事者,選 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 ,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 無效之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可 明。查被告黃麗娟為臺中市第一屆里長選舉之臺中市北屯區 同榮里選舉區登記第2號候選人,原告江國廉則為第3號候選 人,此次選舉於民國99年11月27日進行投開票,經臺中市選 舉委員會於99年12月3日公告被告當選。原告以被告涉有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行為,於99年12月3 日提起本件當選無效訴訟,有臺中市第一屆里長選舉北屯區 同榮里選舉公報、臺中市選舉委員會公告及原告起訴狀上本 院收文戳印在卷可稽。諸前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程 序上自屬合法,先予敘明。
乙、實體事項: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均係99年11月27日所舉行之直轄市臺中市第一屆里長選 舉之臺中市北屯區同榮里里長候選人。被告與江祥(曾擔任 同榮里里長)、廖倫棟(係被告之乾爹)共同基於行求賄賂予 有投票權人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將不知情之友人賴優慈為 感謝被告協助其買賣房屋,而於99年8月5日訂購贈與被告之 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6萬3000元之總計315 條「柔芙四季 輕蓋毯」,請賴優慈令廠商將之寄送到廖倫棟位在臺中市○ ○區○○路15號住處,貨到後賴優慈又先後分2次取走75條 ,所餘240條,即由被告、江祥、廖倫棟分別自99年8月間開 始,陸續送予同榮里具有投票權之選民,作為行求賄選之用
。其方式為:由被告自己或由江祥陪同被告,亦或由廖倫棟 陪同被告,以拜訪選民並致送父親節禮物為由,贈送上開輕 蓋毯予該里具有投票權之選民,前開人等並於贈送輕蓋毯之 同時或事後,拜託受贈對象於本屆投票時,支持被告。二、被告為求順利當選,以贈送父親節禮物為由,贈與里內有投 票權之選民毛毯,並要求投票支持進行買票之情事,除經訴 外人即受贈人朱進萬、邱阿敏、于徐秀美、邱清圳、林森雄 、郭廖秀允、鍾張秀娟、葉曾美月等人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 明確外,共犯江祥、廖倫棟就其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99條第1項之行為亦分別於99年10月5日、99年12月22日偵 訊時為認罪之表示。被告所為確係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99條第1項之規定,構成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當選無效 事由。爰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並為如主文所示之聲明。貳、被告抗辯:
一、本件刑事部分,檢察官係以行求賄選罪提起公訴,而非期約 、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惟本案是否確有「提前賄選」之行 求賄選行為,須視有無對價關係而定。又是否構成行求賄選 犯行,必須「行賄及受賄者均預期於有意參選者成為候選人 後,再由受賄主體即有投票權之人履行投票選舉該特定候選 人之約定條件」始足當之。被告贈送輕蓋毯之對象均係年滿 65歲以上老人,且一戶縱有二名年滿65歲老人,仍僅贈送一 件輕蓋毯,苟有行求賄選之意圖,理應挨家挨戶逐一贈送。 又此屆里長選舉係99年9月13日至9月17日始受理候選人登記 ,被告係於99年8月上旬贈送父親節禮物,贈送時並未「約 其為一定投票權行使」之對價關係,且距離99年11月27日選 舉,相隔逾三個月,顯與里長選舉無對價關係。二、刑案偵查中雖列12名行賄對象:朱進萬、邱阿敏、于徐秀美 、邱清圳、林森雄、郭廖秀允、鍾張秀娟、蘇炳文、江廖玉 梅、楊定順、江聯芳、林茂成,然而,依其等警詢及訊問筆 錄,可證明本件並無「約其為一定投票權行使」之對價關係 。詳言之:1、依朱進萬之證詞,被告並未向其表示身分或 代表何候選人送禮,當時沒有期約賄選之言行表示等語,顯 見並無「約其為一定投票權行使」之對價關係。2、依邱阿 敏之證詞,被告贈送輕蓋毯時顯未談及里長競選事宜,更未 表示係因未來將競選里長始贈送該輕蓋毯,此部分顯無「行 求賄選」之對價關係。3、依于徐秀美之證詞,其所指「同 榮里里長候選人黃麗娟參選名片」,顯有誤解,該屆里長係 99年9月13日至9月17日受理候選人登記,顯見于徐秀美所供 述及證稱「99年8月初贈送蓋毯者表明代表同榮里里長候選 人黃麗娟贈送」等情,應與事實不符,此部分確無「行求賄
選」之對價關係。4、依邱清圳之證詞,其既不知何人贈送 蓋毯,且不知贈送目的為何,顯無「被告黃麗娟競選里長邀 其為一定投票權約定」之對價關係。5、依林森雄之證詞, 其在贈送輕蓋毯時既不在場,則其所指「可能是要請託我這 次選舉支持她」,顯係其主觀揣測,復證稱不瞭解被告為何 送輕蓋毯給伊,顯見被告贈送輕蓋毯給林森雄並無「約其為 一定投票權行使」之對價關係。6、依郭廖秀允之證詞,被 告及江祥沒有向伊表示身分或代表任何候選人送禮,當時沒 有向伊期約賄選言行之表示,是此部分並無「約其為一定投 票權行使」之對價關係。7、依鍾張秀娟證詞,其所受領輕 蓋毯既係廖倫棟所贈送而非被告所贈送,且被告係事後約99 年10月間來拜票,希望伊等能支持被告,顯見廖倫棟於99年 8月8日前後贈送輕蓋毯時,絕無可能有「約其為一定投票權 行使」之對價關係。8、依蘇炳文之證詞,其在同榮里並無 投票權,贈送輕蓋毯時其夫妻均不在住處,事後無任何人與 其夫妻聯絡表明贈送該輕毛毯之用意,顯見並無「約其為一 定投票權行使」之對價關係。9 、依江廖玉梅之證詞,被告 贈送輕蓋毯時,伊並不在家,係事後聽聞為被告所贈送,顯 見並無「約其為一定投票權行使」之對價關係。10、依楊定 順之證詞,該輕蓋毯既係不明人士放置在伊門口鞋櫃上,當 時伊不在場,顯無「約其為一定投票權行使」之對價關係。 11、依江聯芳之證詞,被告贈送輕蓋毯給伊時,既無任何賄 選言行或表示,顯無「約其為一定投票權行使」之對價關係 。12、依林茂成之證詞,贈送輕蓋毯的目的是朋友關係,被 告及江祥沒有向其表示身分或代表任何候選人送禮,送毯子 與選舉沒有關係,故顯無「約其為一定投票權行使」之對價 關係。
三、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參、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為臺中市第一屆里長選舉之臺中市北屯區同榮里選舉區 登記第2號候選人,原告則為第3號候選人,此次選舉於民國 99年11月27日進行投開票,被告得票數為1,667票,經臺中 市選舉委員會於99年12月3日公告被告當選臺中市第一屆北 屯區同榮里里長。被告於本次選舉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99條第1項投票賄賂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結後,以其涉犯行求賄賂罪提起公訴等事實,有臺中市 第一屆里長選舉北屯區同榮里選舉公報、臺中市選舉委員會 公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選偵字第8號、第19 號第174號起訴書可憑。本件爭點在於:被告贈送柔芙四季 輕蓋毯予同榮里里民之行為,是否構成行求賄賂罪,而有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當選無效事由?二、按投票行賄罪之處罰分別規定於刑法第144條及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 為刑法第144條之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規定,應 優先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 條第1項之投票行賄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 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 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析其要件有三:⑴行為人須對於有投 票權之人為之;⑵行為人必須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 他不正利益之行為;⑶行為人須約使有投票權人為一定之行 使或不行使投票權。所謂行求,係指行賄人自行向對方提出 賄賂或不正利益,以備交付,祇以行賄者一方之意思表示為 已足,不以受賄者之允諾為必要;所謂期約,係指行賄者與 受賄者雙方就期望而為約定於一定期間內交付賄賂或利益, 乃雙方意思已合致而尚待交付;所謂交付,係指行賄者事實 上將賄賂或不正利益交付受賄者收受之行為。惟不論何階段 之行為態樣,行為人之行為均須對於有投票權之人為之,始 該當該罪(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86年度台上字 第5694號判決要旨參照);又若行為人委託第三人向有投票 權之人行賄者,苟該第三人尚未將其行賄之意思轉達於有投 票權之人,則與該罪之成立要件仍屬有間,不能遽以該罪相 繩(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30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所 謂「交付」賄賂,係「收受」賄賂之對應行為,故必對方已 經收受,而後始有交付可言,至所謂「收受」,乃取得賄賂 而加以保持或不予返還之義,如行賄之相對人拒絕收受,顯 無收受之意思,則行賄人應僅成立行求賄賂罪,不能遽論以 交付賄賂罪(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20號判決意旨參照 )。依上開說明,投票行賄罪之成立,並不以行為人於行賄 時已登記參選為要必要,又「行求」賄賂罪,亦不以得受賄 者之允諾為必要;故本件被告於贈送輕蓋毯予里民時,縱尚 未登記參選,且受贈者並未允諾為一定之行使投票權,惟若 具備已上述犯罪構成要件,仍無礙於行求賄賂行為之成立, 先予說明。
三、按「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 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 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 、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並不以 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 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
第893號判例要旨參照)。查被告用以贈與里民之標的物「柔 芙四季輕蓋毯」禮盒,係被告友人賴優慈為感謝被告協助其 買賣房屋,而於99年8月5日向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 員賴淑茵訂購贈與被告,每盒均為一件裝,單價200元,計 訂購315盒,總價6萬3000元,被告請賴優慈聯絡廠商將貨寄 送到廖倫棟位在臺中市○○區○○路15號住處,貨到後賴優 慈又先後分2次取走75條,所餘240條,即交由被告處理等情 ,有賴優慈、賴淑茵二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可稽 (見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選偵字第8號卷,下稱1卷,第404-40 5頁、第408-409頁、第410-412頁、第416-417頁、第420-42 1頁),並有聚隆纖維股份有限公司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內 銷出貨單、客戶簽收單可證 (1卷第418-419頁)。依通常社 會上之價值觀念,該「柔芙四季輕蓋毯」禮盒雖非昂貴物品 ,然法務部於90年10月8日以法檢字第036885號函所檢附「 賄選犯行例舉」第二項,以30元之商品價值,作為單純加深 選民印象之宣傳行為與動搖投票意向之賄選犯行二者之劃分 基礎,經多年來廣為宣傳,已使多數候選人及選民獲悉,並 產生合理之信賴,本件行賄物品之單價顯已高於前述金額甚 多,依社會通念之認知,應可認定確屬「約以投票權為一定 行使」之財物賄賂。
四、本院調閱刑事偵查卷宗,詳予審究本件相關之證人證詞如下 :
(一)江祥於99年10月5日警詢時證述:「 (問: 你於何時曾與同 榮里里長候選人黃麗娟前往同榮里發送里民柔芙四季輕蓋毯 ? 送給何人? 共送過幾次?) 答: 我今年曾與同榮里里長候 選人黃麗娟在爸爸節前夕送給年紀較長之里民有邱清圳 (27 號)、林茂成 (17號)、江廖玉梅 (6號)、賴森川 (39號)、 陳玉田 (41號)、陳章權 (22號)等六、七人。黃麗娟說要送 那些老人家父親節快樂。連續一兩天而已。(問: 當時還有 何人一同前往? 如何前往? 因何原因他要你跟他一同去送禮 ?) 答: 沒有其他人一同。我是搭乘黃麗娟的車前往的。黃 麗娟說庄內老人我比較熟所以叫我陪她去。(問: 當時除了 發放柔芙四季輕蓋毯是否還有拿何物給里民?) 答: 都沒有 拿其他東西。(問: 你與同榮里里長候選人黃麗娟是何關係 、行賄者送禮之目的為何? 交情如何? 是否有仇恨?) 答:我 與黃麗娟是朋友關係。我是這七、八年才認識他交情不錯。 我與他未結怨。(問: 你何時知道黃麗娟要競選里長?) 答: 我在今年知道的。因為母親節時黃麗娟有送康乃馨給里民並 向我說要選里長。」 (1卷第38-39頁);於99年10月5日檢察 官偵訊時證述:「 (問: 是否為同榮里上屆里長?) 是的。
我之前當過5屆。(問: 是否有同榮里里長的投票權?) 我從 出生一直住到現在。(問: 你和同榮里本屆里長候選人黃麗 娟的關係?) 朋友。(問: 你和黃麗娟的乾爸的關係?) 他乾 爸廖倫棟是我兒時玩伴。(問: 你是在何時和黃麗娟一起去 送今天所查扣得柔芙四季輕蓋毯禮盒?) 是在88節前後。( 問: 除了你和黃麗娟外,還有何人跟你們去送?): 黃麗娟把 蓋毯禮盒放在廖倫棟那裡,送的時候,我再開車一起去送。 我只有和她去送6、7個人。(問: 這次你是否有承諾要幫黃 麗娟競選同榮里里長?) 答: 是的。(問: 你送禮盒挑選的對 象?) 都是年紀比較大的人,都是7、80歲以上的人,都是我 帶黃麗娟去的。(問: 黃麗娟的柔芙蓋毯如何而來?) 我不知 道,是她拿到這些柔芙蓋毯後,我再跟她去發的。(問: 廖 倫棟為什麼沒有和你們一起去送?) 因為他和鄰里間比較不 熟。(問: 是誰想出用這種方法去尋求年紀比較大的里長投 票權人的支持?) 是她拜託我陪她的。(問: 你帶她去送給哪 些人?) 賴森川、林茂成、陳章權、陳玉田的太太、邱清圳 、江廖玉梅,還有一個人我忘記了。(問: 黃麗娟是否有跟 他們說這次要出來競選里長,請他們支持?) 答: 是的。(問 : 這些人都怎麼表示?) 邱清圳沒有在家,我們放在他家外 面,我不知道她是不是有留名片。其他人都沒有講到選舉的 事,他們只有說我怎麼這麼久沒到他們家坐。(問: 你是否 知道候選人送有價值的財物、禮品等,給選舉權人,是有犯 罪?) 知道。(問: 既然知道,為什麼要這樣做犯法的事?) 黃麗娟跟我說這些東西是人家送給她的,我不知道這是誰送 給她的,她拜託我和她去,我不好意思拒絕。我本來是不要 的,是她拜託我,我才說好。(問: 有今日偵訊筆錄有關指 證黃麗娟及賴森川、林茂成、陳章權、陳玉田的太太、邱清 圳、江廖玉梅等6人的部分,是否實在?) 答: 實在。(問:上 開行為違法選罷法的部分,是否承認犯罪?) 我承認。(問: 是否願意有必要的時候,和當初有陪黃麗娟送東西的這些對 象對質?) 我願意」等語 (1卷第56-58頁)。可見被告確利用 曾任同榮里多屆里長之江祥之人脈關係,請託江祥陪同其發 送柔芙四季輕蓋毯予里民,而有行求賄選之事實。(二)廖倫棟於99年10月5日警詢時證述:「 (問: 你與黃麗娟認 識多久?) 答: 差不多一年左右。她要選舉之前才認我當乾 爹的,我猜想是因為要參加里長選舉才認我為她乾爹。(問: 你於何時參加黃麗娟的餐會? 於何時看到黃麗娟發放禮品? 如何發放?) 答: 我差不多2個月前騎摩托車,黃麗娟開車載 禮品,其中有警方所查扣的長毛絨輕蓋毯,因為車子裝了很 多東西我坐不下,我就自己騎機車跟在她後面,我也不知道
車子裡放幾箱長毛絨輕蓋毯,然後到瑞長宮 (太子元帥廟) 在昌平路上。當時因為媽媽節,黃麗娟車上所載的禮品有分 送給她們,其中我有看到黃麗娟有送2件長毛絨輕蓋毯,當 時我有告訴黃麗娟選舉期間送禮品超過30塊是違法的行為, 並且提醒她,我那時候確定看到黃麗娟送出2件長毛絨輕蓋 毯給比較年長的媽媽,我後來就離開去載我孫子了。(問:你 與黃麗娟一同出去送禮品送過幾次?) 答: 我只有那一次跟 她到瑞長宮而已,我告訴她要送這個禮品是違法的我不要。 (問: 警方於99年10月5日07時10分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 度聲搜字第003420號搜索票前往你家位於臺中市○○區○○ 里○○路○段915號執行搜索,現場查扣何物品?) 答: 長毛 絨輕蓋毯3箱、一箱有10盒、1盒內裝1件,警方提示照片給 我看,由我主動帶同警方到客房內起出長毛絨輕蓋毯3箱。( 問: 警方搜索現場所查扣物品為何人所有?) 答: 是黃麗娟 所有,她有打電話給我說要放手巾在我這裡,我就答應讓她 放。(問: 黃麗娟於何時將禮品放到你家? 數量多少?) 答: 差不多3個月前,大約有5箱。(問: 你有無里長候選人的選 舉權?) 答: 我有選舉權。(問: 黃麗娟何時向你表示支持她 當里長?) 答: 上個月左右黃麗娟在我家的果園,當時我在 採芭樂,黃麗娟說我在這邊附近比較熟、水利會也熟,麻煩 我幫她向其他人講一下,說她要出來選同榮里的里長請大家 支持。(問: 你當時如何回答?) 答: 我說好阿,如果妳肯做 、颱風天也出來幫老百牲服務,我就幫你講看看,但是人家 說好實際上有沒有要蓋給她我也不知道。(問: 如果要選里 長,你會選哪一位?) 答: 因為黃麗娟都叫我乾爹了,又跟 我拜託,我會投給黃麗娟。(問: 黃麗娟送長毛絨輕蓋毯5箱 到你住處,你有無將這些毯子分送親朋好友?) 答: 我沒有 分送給別人,我只是借她放。(問: 黃麗娟放在你住處的長 毛絨輕蓋毯5箱,為何警方查獲時只有3箱?) 答: 應該是有 人來拿走,依我所知應該是黃麗娟來拿或是她叫人搬的,我 有拒絕黃麗娟不幫她分送,但是讓她寄放。(問: 你於何時 何地依何方式拒絕幫忙黃麗娟分送長毛絨輕蓋毯?) 答: 差 不多3個月前,黃麗娟打電話給我說要寄放東西在我住處, 我跟她說超過30元的東西就不給她放,而且我也不幫她分送 禮品,只是讓她寄放」等語 (1卷第242-246頁);於99年10 月5日檢察官偵訊時證述:「 (問: 你跟黃麗娟是何關係?) 答:99 年6-7月認我當乾爹,之前我不認識她,但是我覺得 她是為了要選里長,才認我當乾爹。她要我幫忙她選舉。( 問: 你何時知道她要選里長?) 答:98 年底她就開始準備參 選,我就知道,因為在99年4-5月她在瑞祥宮她有跟在宮裡
面泡茶聊天的人說,她這屆要出來,她有跟我說還有其他人 說如果我要出來要支持我。(問: 你何時看到黃麗娟有發放 蓋毯?) 答: 我在99年8月8日之前有看到黃麗娟發放如同警 卷照片的毛毯,我騎機車跟在她的車後面,她的車上放了約 一箱如放在我家的毛毯紙箱一箱,箱子內有如警卷的毛毯, 她跟我說是手巾,我跟她說看起來像毯子。她載到瑞祥宮說 要跟那些老人聊天,我帶她進去瑞祥宮後,我就騎機車走了 。她後來有跟我說她有拿二件給當時在瑞祥宮裡面的人。( 問: 警察今日到你住處扣得何物?) 答: 如警卷所附照片有 三箱毛毯。(問: 為何讓她寄送毛毯?) 答: 我說貴重的不行 ,但手巾沒有關係。(問: 你是否知道此手巾是要做什麼用 ?) 答: 因為她跟我說因為是八八節,她要送給那些老人, 因為要選舉,她跟我說利用八八節送給那些老人比較沒有罪 」等語 (見1卷第266-267頁);於99年10月8日警詢時證稱: 「 (問: 警方執行搜索時你與何人在場? 搜索現場警方查扣 物品? 物品為何人所有?) 答: 當天我與我兒子在場。警方 查扣柔芙四季輕蓋毯3箱,1箱10件計30件。是我乾女兒黃麗 娟所有。(問: 柔芙四季輕蓋毯於何時? 由何人? 如何送達 你處所? 數量多少?) 答:99 年8月初,正確時間我忘記了。 當天是傍晚時由廠商1人開1台不詳車號、廠牌,送至我住家 前荔枝園,大約有三十幾箱。(問: 柔芙四季輕蓋毯送達時 由何人簽收? 有無點交? 答): 由我簽收。沒有點數量。(問 : 該簽收單據上有無載明數量、金額? 收貨人別?) 答: 有 數量。沒有金額。沒有收貨人。(問: 柔芙四季輕蓋毯三十 幾箱分別放置何處? 都由何人載運離開?) 答: 有5箱放在我 騎樓。其他的放在荔枝園內。其他的是黃麗娟有與友人開車 去載運離開」等語 (99選偵字第19號卷,下稱2卷,第53-55 頁)。可見被告確利用廖倫棟住處存放柔芙四季輕蓋毯,再 取走分送里民,且廖倫棟業明確告知被告選舉期間送禮品超 過30塊是違法的,惟被告仍分送里民該單價達200元的柔芙 四季輕蓋毯,且被告復知假以「手巾」此等較低廉之品項名 目及利用八八節時機送禮,以掩飾其行求賄選之舉,足徵其 確行賄之犯意,而非單純關懷地方父老之舉。
(三)朱進萬於99年10月5日警詢時證述:「 (問: 搜索現場警方 查扣物品為何人所有?) 答: 係里長候選人黃麗娟所贈送給 我,她說這是88節禮物,要祝我父親節快樂,並當場取出她 的名片壹張,並交給我本人要我這一次選舉要多多支持她本 人。(問: 你於何時、地收受黃麗娟送來的柔芙四季輕蓋毯 禮品?) 答: 於99年8月8日之前幾天,正確之日期我無法確 定,係上午約10時許,由黃麗娟本人及一位我不認識之女性
陪同前來我家。(問: 行賄者黃麗娟送禮物之目的為何? 你 與送禮者是何關係? 是否有仇恨?) 答: 黃麗娟僅說係送我 父親節的禮物,並要我這一次里長選舉要支持並票投給她。 都沒有關係並不熟識。並沒有。(問: 送禮之人是否有向你 表示身分或代表何候選人送禮?) 答: 黃麗娟本人就只是拿 該禮物要祝我父親節快樂,並要求我在這一次選舉要支持伊 而已。(問: 你是否有本次五都選舉大臺中市市長、市議員 及里長投票權?) 答: 我本人有投票權。(問: 黃麗娟送禮物 給妳,並要求你於本次里長選舉請你支持並投票她,你本人 於收受完禮物後有何反應?答: 她黃麗娟突然來送禮,我反 應不及且有想要送還予給黃麗娟,但是又怕她誤會我不支持 她,因此我就原封不動將該禮物柔芙四季輕蓋毯,丟放在我 住家二樓房間內之衣櫃角落處一直未使用」等語 (1卷第96- 98頁);於99年10月5日檢察官偵訊時證述:「 (問: 是否有 同榮里里長的投票權?) 答: 是的。我在同榮里住50幾年了 。(問: 今日警察是否在你同榮里居處扣得柔芙四季輕蓋毯 禮盒一盒?) 答: 有,是警察來我家問我時,我主動拿出來 的。(問: 是何人送你的?) 答: 是99年8月8日附近,某日早 上我去運動回家時,黃麗娟有拿一張名片,和這個禮盒一起 給我,說她要出來選里長,請我幫忙。(問: 她當時是否有 跟你說她要選里長,投票時要支持她?) 答: 她沒有說得很 清楚,但她有拿名片給我,意思是這樣沒有錯」等語(1卷第 114-115頁);於99年10月8日警詢時證述:「 (問: 你有無 租借場地給本次里長參選人黃麗娟吊掛競選看板?) 答: 有 的,黃麗娟來我家找我要租借場地吊掛看板,那是我哥哥的 圍牆,我將我哥的電話給他自己去聯絡。(問: 黃麗娟租用 你哥的圍牆吊掛看板,租金如何計算? 給付? 由何人向你租 借? 自何時租借至何時?) 答: 黃麗娟自己向我哥哥聯繫的 ,沒有租金,自99年7月間來找我,說要向我哥租圍牆吊掛 競選看板,承諾於99年12月初拆除,因為沒有拿租金,所以 他拿一件柔芙四季輕蓋毯送我,是要感謝我,這件毯子已由 警方所查扣。(問: 你於何時、地,收受黃麗娟送來的禮品 ?) 答: 正確時間我不記得了。大約是99年8月8日前後幾天 ,某天中午時候。(問: 黃麗娟是否有向你表示身分或代表 何候選人送禮?) 答: 沒有,黃麗娟來向我租地,所以我知 道他的身分。(問: 黃麗娟當時是否有期約賄選之言行表示? )答: 沒有。(問: 你是否有聽聞里長候選人黃麗娟有贈送里 民之柔芙四季輕蓋毯、月餅、蛋糕?) 答: 我都沒有聽到」 等語 (2卷第62-63頁)。查朱進萬於99年10月5日警偵訊初供 中業陳明被告係於八八節附近贈送柔芙四季輕蓋毯,求其支
持被告選里長,足徵被告業對朱進萬為行賄之意思表示,縱 朱進萬未予允諾,亦無礙被告行求賄選行為之成立。至於朱 進萬嗣於99年10月8日警詢時改稱被告係因租掛競選看板之 事而贈與其柔芙四季輕蓋毯,當時被告無期約賄選之言行表 示云云,核與警偵訊之初供明顯不符,應係迴護被告之詞, 尚無可採。
(四)邱阿敏於99年10月5日警詢時證述:「 (問: 搜索現場警方 查扣物品為何人所有?) 答: 是黃麗娟及江祥拿到我家的。( 問: 你是否有收受里長候選人黃麗娟所贈送之柔芙四季輕蓋 毯、月餅、蛋糕? 目前該禮品現在何處?) 答: 我家只有拿 到柔芙四季輕蓋毯1件。其他的沒有收到。(問: 你於何時、 地,收受黃麗娟及江祥送來的柔芙四季輕蓋毯禮品?) 答:正 確時間我不記得了。大約是99年8月初某天傍晚時候,由黃 麗娟及江祥送來的柔芙四季輕蓋毯1件及黃麗娟名片1張。他 們直接放在桌上。(問: 黃麗娟及江祥跟你是何關係、送禮 之目的為何? 你與黃麗娟及江祥是否有仇恨?) 答: 我跟他 們沒有關係。江祥擔任過里長所以我認識。我不知道們送的 目的。我跟他們沒有仇恨。但他們只有說拜託一下而已。其 他的沒說。(問: 黃麗娟及江祥是否有向你表示身分或代表 何候選人送禮?) 答: 沒有。(問: 黃麗娟及江祥當時是否有 期約賄選之言行表示? 如何表示?) 答: 他們只有說拜託一 下而已。(問: 你是否知道你是屬於大臺中市第幾選區具有 選舉權之選民?) 答: 我有北屯區同榮里投票權」等語 (1卷 第144至148頁);於99年10月5日檢察官偵訊時證述:「 ( 問: 今日警察到你的戶籍地查扣何物?) 答: 一個蓋毯,如 警卷所附之照片,及一張黃麗娟名片。(問: 這張名片是放 在何處?) 答: 是江祥拿給我的時候,我把它放在包裝盒上 。(問: 查扣的蓋毯是何人贈送?) 答: 在99年8月初傍晚3-4 點是黃麗娟跟舊里長江祥拿到我家的,他們只有拿一件給我 。(問: 黃麗娟跟江祥拿給你時,有無說什麼?) 答: 江祥有 跟我說: 拜託,他交付一件蓋毯給我,名片是他講拜託的時 候順便拿給我的」等語 (1卷第169-170頁)。可知被告於江 祥之陪同下,贈送柔芙四季輕蓋毯予邱阿敏,同時有拜託( 即尋求支持之意)及遞上名片而為行賄之意思表示,縱未得 邱阿敏允諾,亦無礙被告行求賄選行為之成立。(五)于徐秀美於99年10月5日警詢證述:「 (問: 是否收受候選 人黃麗娟所贈送之柔芙四季輕蓋毯? 目前該禮品現在何處?) 答: 有,該禮品目前已被警方所查扣。(問: 你於何時、地 ,收受黃麗娟所贈送之柔芙四季輕蓋毯?) 答:是於10幾天前 (正確時問我不記得了),是一位我不認識的人拿到我現住處
送我的。(問: 送柔芙四季輕蓋毯給你之人有無表示其身分? 或代表何候選人送禮?) 答: 送柔芙四季輕蓋毯之人沒有表 示身分,僅稱是代表同榮里里長候選人黃麗娟來贈送的。( 問: 送柔芙四季輕蓋毯給你之人當時是否有期約賄選之言行 表示? 如何表示?) 答: 送柔芙四季輕蓋毯之人當時亦有給 我同榮里里長候選人黃麗娟之選舉名片 (警方查扣之物), 然後用手指要我在同榮里里長選舉時投給參選人黃麗娟」等 語 (1卷第174-175頁);於99年10月5日檢察官偵訊時證述: 「(問: 有無同榮里的投票權?) 答: 有。(問: 今日警察到 你的戶籍地查扣何物?) 答: 一個蓋毯,如警卷所附之照片 ,及一張黃麗娟名片。(問: 這張名片是放在何處?) 答: 是 拿給我的時候,我放在我家的。(問: 查扣的蓋毯是何人贈 送?) 答: 在99年8月初下午是某位不認識的人拿到我家的, 他只有拿一件給我,應該是跟邱阿敏同一天,我是住在邱阿 敏隔壁。(問: 本位不認識的人拿給你毛毯時,有無說什麼 ?) 答: 有一群助選的人拿來我家,其中一個人進來我家拿 給我一件毛毯,並交付一張黃麗娟名片給我,並比那張名片 說要選給她。(問: 你如何知道他們在助選?) 答: 因為他們 是一群人。(問: 你有無收此蓋毯及名片?) 答: 我把它放在 我家裡,他來選里長,他說什麼,我就回應什麼。像別的里 長來說拜託,我也會說好。該不認識的人來跟我說拜託,我 也說好」等語 (1卷第192-193頁);於99年10月8日警詢時證 述:「 (問: 你於第一次筆錄表示,十幾天前有收到一份柔 芙四季輕蓋毯,係誰所送?) 答: 係黃麗娟所送。(問: 你是 否有租借黃麗娟吊看板?) 答: 沒有。(問: 為何黃麗娟會送 東西給你,有何用意?) 答: 以前都沒有送過我東西,直至 最近她要參選里長才送東西至我家,可能是要請託我這次選 舉支持她」等語 (2卷第128-129頁)。可知被告有透過其助 選人員,贈送柔芙四季輕蓋毯予于徐秀美,同時交付被告之 競選名片,請託于徐秀美支持其選里長,又被告之前未曾贈 送物品予于徐秀美,足見此次確係刻意行賄。被告既已為行 賄之意思表示,縱未得于徐秀美允諾,亦無礙被告行求賄選 行為之成立。
(六)邱清圳於99年10月5日警詢時證述:「 (問: 本案警方扣得 之「柔芙四季輕蓋毯」乙件為何人收受? 於何時何地收受? 你是否知道該件物品是交付給何人? 為何人交付?) 答: 該 件蓋毯是誰親自送來的我不知道,大約半個月前某天上午, 我從外處返家時就見到東西放在我住處客廳桌上,因為平常 社區廟寺內鄰舍就有談論地方選舉的事,我有聽到其他人講 到該件物品是里長候選人黃麗娟所贈送,我是收到東西後才
知道是「阿娟」贈送。(問: 是否知道里長候選人黃麗娟贈 送柔芙四季輕蓋毯為何? 是否知道黃麗娟有參選本次里長選 舉? 交付人有無夾付選舉文宣品?) 答: 我不知道,我知道 她有參選里長,可能有,因為不是我親收且我也沒有打開過 ,所以不知道有無置放選舉文宣。(問: 你事後有無聽聞或 接受他人委託,要支持本次里長選舉人黃麗娟? 有無明確收 受本案贈品後接受且知悉他人表達支持里長候選人黃麗娟意 思表述?) 答: 有聽到別人說東西收歸收、要不要支持看個 人,我知道黃麗娟送蓋毯就是為了本次里長選舉因素所贈送 」等語 (1卷第220-221頁);於99年10月5日檢察官偵訊時證 述:「 (問: 你何時住在你的戶籍地?) 答:25 年左右住在 那裡,一直住到現在。(問: 你有無同榮里的投票權?) 答: 有。(問: 今日警察到你的戶籍地查扣何物?) 答: 一個蓋毯 ,如警卷所附之照片。(問: 查扣的蓋毯是何人贈送?) 答: 99年9月中旬時上午,我們家平常不會關門,我從外面返家 時就看到東西放在客廳桌上,我當時只有看到一個毛毯在桌 上。(問: 是否知道這個毯子是何人送的? 要做什麼?) 答: 不知道。我平常會去瑞祥宮,有聽到在寺廟坐的人說黃麗娟 有要出來選里長,他們說這個毛毯是黃麗娟送的。我不知道 他們有無收到毛毯。(問: 是否在99年9月中旬收到黃麗娟所 交付的蓋毯一件?) 答: 我有收到蓋毯,是何人給我的,我 不知道,是之後我去瑞祥宮時,有人告訴我的,別人可能也 有收到蓋毯。(問: 你認為該人為何要給你蓋毯?) 答: 我不 知道。(問: 除黃麗娟外,有無其他里長候選人給你禮品?) 答: 沒有。(問: 你何時知道黃麗娟要選里長?) 答: 她去登 記的時候,我就知道她要選里長。(問: 為何黃麗娟要送蓋 毯給你?) 答: 我本來不知道,我是在黃麗娟登記里長候選 人時,才知道黃麗娟蓋毯給我,可能是因為里長選舉」等語 (1卷第237 -238頁)。可知被告有贈送柔芙四季輕蓋毯予至 投票權人邱清圳家中,雖因未遇邱清圳本人而未能當場直接 表示行賄之意,惟其大量分送毛毯予里民所衍生之街坊擴散 訊息,業使邱清圳得知其因選里長而送禮之行賄意思表示, 是縱未得邱清圳允諾,亦無礙被告行求賄選行為之成立。(七)林森雄於99年10月8日警詢時證述:「 (問: 今 (8)日12時 30分至你住處臺中市北屯區同榮里更生巷26-10號時,你有 交付給我一個紫色毛毯,是誰交付給你什麼時候給你?) 答: 是今年國曆8月初,黃麗娟將這份毛毯送到我家門口。(問: 你認識黃麗娟多久? 你知道他有參選里長嗎?) 答: 我知道 他有要參選里長,在路上遇見她,都會叫我支持她。(問:為 何黃麗娟會送東西給你,有何用意?) 答: 以前都沒有送過
我東西,直至最近她要參選里長才送東西至我家,可能是要 請託我這次選舉支持她」等語 (1卷第315頁);於99年10月 11日檢察官偵訊時證述:「 (問: 是否有收受同榮里本屆里 長候選人黃麗娟送的毛毯?) 答: 有。(問: 何時收到的?) 答:99 年8月初。(問: 是何人送給你的?) 答: 我猜想是黃 麗娟送的,我當時人不在家,他當時送毛毯禮盒放在我家門 口。(問: 禮盒裡面有無留有她的名片?) 答: 沒有。(問: 黃麗娟是否有拜訪過你?) 答: 在路上遇到會請我說里長選 舉要支持她。(問: 這次選舉她有無與你接觸,她有無拜託 你幫她做什麼事?) 答: 沒有,只有在路上會遇到。(問:有 無將房子或土地借她懸掛她的競選看板、廣告?) 答: 沒有 。(問: 為什麼她要送東西給你?) 答: 我也不了解,可能是 她要送爸爸節禮物。(問: 你有無同榮里里長的投票權?) 答 : 有。(問: 收到東西為什麼沒有退還給她?) 答: 我不知道 ,因為我拿到以後,就沒有再遇到她的人。(問: 黃麗娟送 完毛毯給你後,有無打電話給你說那東西是他送的,要你支 持?) 答: 大概8月8日或9日,我早上要去田裡時,遇到她, 她有跟我說東西放在我家門口,拜託我支持她。我只答應好 而已。(問: 你這行為涉嫌收受賄賂,是否知道?) 答: 我不 知道,她8月初時還沒登記為候選人,我不知道這樣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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