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選字第12號
原 告 林清松
被 告 謝榮慶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選人有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 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 執行職務。或有第97條、第99條第1項、第101條第1項、第 102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46條第1項、第2項之行為,選舉 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 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 效之訴,觀諸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20條 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即明。經查,本件臺中市第一屆 后里區義德里里長之選舉(下稱系爭選舉),原告為同一選 區之候選人,經開票結果,原告之得票數為671票,被告之 得票數為1,239票,被告經臺中市選舉委員會(下稱臺中市 選委會)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3日中市選一字第0992350 672號公告當選為臺中市第一屆后里區義德里里長,有臺中 市選委會中市選一字第0992350672號公告影本附卷可稽。是 原告以被告有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事,遂 於9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被告當選無效之訴,揆諸前開說 明,自無不合,先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參選99年度臺中市后里區義德里里長選舉,為求順利當 選,竟基於對義德里里長選舉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 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概括犯意,連續於99年11月間,先後 在臺中市后里區義德里附近等處,以其購買每包約新臺幣( 下同)195元至280元市價之「白米」,作為對價贈送予義德 里里民數人,期使義德里里民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亦即於 系爭選舉投票時投票予被告)。嗣於99年11 月間經法務部 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依法搜索,被告到案坦承餽贈白米,始 查悉上情,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裁定被告交保候傳 。是以,被告因確涉犯選罷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
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 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 在案,有99年11月9日自由時報報導足稽。(二)被告為求在其所參加競選之99年度臺中市后里區義德里里長 選舉得以勝選,竟由本人以贈送有投票權之人白米禮盒之不 法行徑從事賄選,並藉此乃能當選為義德里里長,目前確已 查獲被告確有對上述義德里里民行賄白米涉犯選罷法第99條 第1項投票行賄犯行,依99年9月1日修正之選罷法規定,當 選人只要有投票行賄之行為已足,不以對選舉結果有實際發 生影響為必要。
(三)另被告因涉及賄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固因其坦承犯 行而准予交保而釋放,詎被告為求勝選,竟以散播「黑函」 等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此觀被告之「黑函」內容記載 「這次順路替人載米回來被檢舉抹黑」「所作的事被放大抹 黑」、「請鄉親用選票證明咱義德充滿公理和正義」、「公 道何在?天理何在?作義工幫忙廟宇作急難救助,協助載米 給貧戶,竟被抹黑成賄選?太可怕也太可惡了!」、「被有 心人士惡意抹黑栽贓成賄選」、「鄉親,您一定要給榮慶一 個公道,一個溫暖的支持」、「敬愛的鄉親,千萬別讓耍心 機手段的人得逞」云云。被告為后里鄉6個村選出來的鄉民 代表,擔任鄉民代表4年未曾送人白米,卻於參選里長之際 ,只有特別照顧義德里(村)於情不合,假急難救助之名, 藉詞載米給貧戶云云,惟被告餽贈白米之對象,均非貧戶, 所發放之對象與貧戶名單不吻合,而係義德里里長選舉有投 票權之人,假借救濟名義而行賄選,支持者無法心服口服。 選舉前三、四天又去買票。
(四)被告嗣後又在印製上開「黑函」文宣,應認被告在主觀上有 惡意誤導選民之意思,該文宣內容明顯係被告所發送,可認 定被告顯涉犯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其他非法之 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之規定。為此,原告 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2、3款規定及第99 條第1項規定,提出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就99年11 月27日舉行之99年臺中市第一屆里長選舉之臺中市后里區義 德里里長選舉之當選無效。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否認有賄選之情事,亦否認有餽贈白米之情事,原告以 媒體未經查證之報導,資為證據方法,顯未盡舉證之責任。 且關於本件發放白米之作業,係由社團法人台灣寶島大愛世 人全球世界鬬道會與臺中縣社會福利事業協進會聯合主辦「 雙十專案」,並由臺中縣政府社會處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
糧署中區分署-臺中辦事處申請白米,配發低收入戶,被告 並未參與,其詳細情形經過,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以99年度選偵字第73號偵查在案,茲該案件業經詳查之後偵 查終結,並對被告及其他相關人士為不起訴處分,經依職權 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再議,亦已駁回再議確定, 由不起訴處分書詳載偵查情形,應已能證明被告確無賄選之 行為。
(二)被告時任臺中縣潭子鄉鄉民代表,因該活動灶君組長即訴外 人張花與訴外人張蔡妙有親屬關係,張花囑託張蔡妙提報需 要人士名單,原擬找當時里長具名提報,因二度拜訪未遇, 轉而請求被告以鄉民代表名義提報,被告之行為實與賄選無 關,且由內政部99年11月3日金宇哲字第0990502 號函文內 容,顯示當時后里鄉義里村村長亦提報18戶。該發放后里區 義德里低收入戶白米21包,其作業係張蔡妙與該活動之灶君 組長張花接觸,絕非被告本人出資購買,而該白米袋上署名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關心你」等字,發放之主體,並非被告 之競選總部或團隊,發放之際,亦無附帶被告之任何競選文 宣,是以在發放者之主觀意識上,並非立於行賄者之一方, 亦無任何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更無任何約使有投 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之認知。而收受者,收 受載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關心你」等字樣之白米袋,亦無 從產生係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之聯想,無從 認知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因此,綜合 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 應可認定並無賄選之行為。尤其,張蔡妙所提報之人士中, 訴外人劉秋華之戶籍為苗栗縣卓蘭鎮、訴外人謝淑芬之戶籍 亦非在后里區義德里,並無投票權,更明張蔡妙係依其個人 認知、理解,而提報應受捐助之人選,與選舉毫無關係,(三)而原告起訴狀所指摘之文宣文字,並非與強暴、脅迫相類似 ,且在客觀上並不足以妨害候選人競選、妨害有投票權人自 由行使投票權,文宣以文字訴諸選民認同、選擇,所施用之 方法,非與強暴、脅迫類似,並非所謂之「其他非法之方法 」,原告主張顯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 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兩造均參加在99年11月27日臺中市第一屆后里區義德里里長 之選舉,原告為登記第2號候選人,被告為登記第1號候選人 ,經開票結果,被告之得票數為1,239票,並經臺中市選舉 委員會於99年12月3日中市選一字第0992350672號公告當選 為99年臺中市第一屆后里區義德里里長。
(二)原告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訴,未逾法定期間。(三)對於選舉公報、投開票所報告表、臺中市選舉委員會99年12 月3日中市選一字第0992350672號公告、當選人名單及得票 數一覽表均不爭執。
(四)被告謝榮慶曾於選舉期間發送載有「公道何在?天理何在? 作義工幫忙廟宇作急難救助,協助載米給貧戶,竟被抹黑成 賄選,太可怕也太可惡了!」、「被有心人士惡意抹黑栽贓 成賄選」、「鄉親,您一定要給榮慶一個公道,一個溫暖的 支持」、「敬愛的鄉親,千萬別讓耍心機手段的人得逞」之 文宣。
(五)99年11月19日之后里時報,刊載被告謝榮慶之競選廣告,其 中載有「這次順路替人載米回來被檢舉抹黑」、「請鄉親用 選票證明咱義德充滿公理與正義」等語。
(六)張蔡妙有於99年10月10日領取白米後之選舉期間某日在其家 中發放白米給邱金妹等人。
四、兩造爭執事項:
(一)於系爭選舉中,被告是否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 項第2款之情事?或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行 為而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又選舉罷免訴訟程序,除選罷法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選罷法第128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故選舉罷免訴訟除選罷法另規定者外,其舉證責 任與民事訴訟同。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 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 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 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 917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主張被告賄選觸犯選罷法第99 條第1項規定、發放黑函,有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2、3款 ,等情,為被告否認,則應由原告就該主張事實之真正,負 證明之責。
(二)關於原告主張被告賄選部分:
1.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賄選罪(按現行已 於96年11月07日修正為第99條第1項),係以對於有投票權 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 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亦即須視行為人主觀上 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 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 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
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 而定。上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 、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 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 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 之行使或不行使。且對有投票權人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 並不以金錢之多寡為絕對標準,而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 受雙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而為判斷。又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賄罪,係以行為 人基於行賄之意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 利益,並相約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且所交付之賄 賂或不正利益與約為投票權一定行使或不行使間,有相當之 對價關係為構成要件。如行為人並非基於行賄之意思交付金 錢、財物,則該物即非「賄賂」,申言之此項「賄賂」,係 對於賄求對象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不法報酬。 且該罪之成立與否,除應就行為人之主觀犯意及共犯犯意聯 絡等心理狀態、行為時之客觀情事,本於邏輯推理為綜合判 斷外,仍須異時異地,衡以社會常情及經驗法則作為論斷之 基礎。為維護選舉之公平性,端正不法賄選之風氣,對於以 不正手段訴諸金錢、財物之賄選行為固應依法嚴以杜絕,惟 行為是否該當賄選之要件,亦應在不悖離國民之法律感情與 認知下,就社會一般生活經驗予以評價,該罪之立法本旨始 能彰顯而為大眾所接受。又於民主社會中,人民基於言論自 由之保障,除公務員等具有特殊身分人士應嚴守其中立之立 場外,任何人均得於競選期間,在各種公開或不公開之場合 發言支持某特定候選人,至於行為人發表如「懇請賜票」、 「務必投某人一票」等助選談話內容,主觀上是否已與談話 之對方或在場聽聞該等言論之有投票權人互達「約」其投票 權為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意思合致,自應審慎加以認定,要 非謂凡於競選期間,在民間舉辦活動之場合中致贈相當價值 之物品且活動中出現支持某特定候選人之助選言論,不問物 品發放之來源、活動舉行之動機是否確與選舉有直接密切之 關聯、在場之人主觀上有無認識所收受財物係屬「賄賂」等 情,一律以投票行賄罪論擬(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893號 判例要旨、92年臺上字第2773號判決要旨參照)。即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99第1項之行為,其構成要件有三:其一須 對有投票權之人為之;其二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行賄之犯意 ,而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其三須 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可認係 約使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且對
有投票權人交付之不正利益,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 方之認知及其他客觀情事以為判斷基準。
2.原告雖主張被告餽贈白米,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或 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定應投票給被告之行為等事 實,固據其提出自由時報報章資料為憑(見本院卷第8頁) 。然查該新聞紙僅係就調查人員、檢察官因懷疑被告涉有賄 選之嫌,而進行約談等查察賄選之作為,加以報導,並非確 有被告對於有投票權人進行賄選之實據,尚難僅憑該新聞紙 之報導,遽認被告有對於有投票權人行賄選之行為。 3.證人即臺中縣政府社會處暨長青救助科職員鍾智明於警詢及 偵訊時證稱:「(問:99年9月1日臺中縣政府函(發文字號 :府社青字第0990274824號),發文臺中縣后里鄉義里村( 臺中縣社會福利協進會),辦理臺中縣太平市99年度社會救 濟糧食計畫,申請所需白米7.5公噸,是否由你申請、發函 ?)我是該計畫承辦人,是由我辦理、發函的。(問:你為 何發函上述公文至臺中縣后里鄉義里村(臺中縣社會福利協 進會)?)我是依據99年8月21日社團法人台灣島大愛世人 全球世界聖道會函(發文字號:對宇哲字第0990270號)辦 理。(問:該99年度社會救濟糧食計畫,救濟地區?對象? 為何?)依據社團法人台灣島大愛世人全球世界聖道會來函 ,該計畫地區是臺中縣太平地區。低收入戶、中低教入戶、 特殊境遇婦女、獨居老人、兒少、原住民族及經濟弱勢家庭 等弱勢族群。(問:該99年度社會救濟糧食計畫是否僅限於 臺中縣太平地區發放?)以計劃內容應以臺中縣太平地區弱 勢族群為發放對象。(問:其他鄉、市或臺中縣其他鄉、鎮 之居民,是否可以領取白米?)本案白米應以臺中縣太平地 區為主,若要發放臺中縣太平以外地區,應發函本府變更計 劃。(問:那「臺中縣后里鄉有立案的慈善團體可否發函, 辨理救濟低收入戶、中低教入戶、特殊境遇婦女、獨居老人 、兒少、原住民族及經濟弱勢家庭等弱勢族群?)可以,需 提出計劃送臺中縣政府承辦人辦理審核轉農糧署。」等語( 見警卷第81、82頁)、「(問:你所承辦的台中縣太平市99 年度社會救助糧食計畫之對象?)是依據農糧署所訂的對象 ,低收入戶為主,可以擴及中低收入戶、原住民、特殊境遇 家庭等弱勢家庭、獨居老人等。(問:有無限制地區?)依 據社團法人台灣寶島大愛世人全球世界聖道會來函,是以太 平市地區民眾為發放對象。(問:其他地區的居民是否可以 領取白米?)原則上以太平地區為主,若有剩餘白米,應先 報本府變更計畫核備,我們會發同意函給上開聖道會,若他 們已經先發完後,仍應將發放名冊送本府備查。白米是救濟
用的,如果發放對象仍屬於上開資格的人,原則上是可以領 取的,但是原則上是依照計畫執行,如果有剩下,發放給計 畫以外的地區,仍應依據農糧署訂定的要點去發放符合資格 的人,原則上社會處是會同意的。...(問:白米的來源? )行政院農糧署每年發函給地方政府,依據地方政府需求, 向其申請救濟白米。」等語(見偵字第73號卷第52頁)。並 有糧食救助計畫書、臺中縣政府發函予臺中縣社會福利協進 會協進會之99年9月1日府社青字第0990 274824號函文、活 動宣傳單、聖道會發函內政部之99年9月6日金字哲字第0990 474號函文、邀請函、聖道會發函予臺中縣政府之99年8月21 日金宇哲字第0990270號函文、內政部發函予聖道會之99年1 月7日台內社字第0980244340號函文、活動企劃案等資料影 本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331號第105至110頁、第207至208 頁)。足認上開協進會、聖道會確實有向臺中縣政府申請救 助白米發放舉辦上開活動,且白米係由行政院農糧署所提供 發放,原告主張被告以其購買每包約195元至280元市價之「 白米」作為對價贈送他人一節,洵非可採。
4.證人即張花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問:你是否有參加臺 中縣社會福利事業協進會?擔任何職務?)我有參加該協會 ,擔任會計。(問:該協會是否有舉辦太平地區低收入戶贈 米活動?)有阿。(問:該協會於何時舉辦太平地區低收入 戶贈米活動?地點為何?)是在今(99)10月10日舉辦,地 點在臺中縣太平市一江橋旁。(問:該次贈米活動除了貴單 位外,有無其他協辦單位?)除了我們之外還有很多單位, 我們和台灣寶島大愛世人全球世界聖道會共同辦理,其他協 辦單位如中央五龍兄弟會及108個宮,因為我們協會理事長 賴龍吉是太平九皇宮的主持,所以在宮門口辦理法會,並舉 行贈米活動。(問:該次贈米之白米來源為何?數量為何? )該次白米是協會向臺中縣政府所申請,總重是75頓。(問 :該次贈白米活動,贈送對象為何?)就是生活比較困難的 人,如有去公所辦低收入戶及很貧窮沒有辦理低收入戶之人 ,均是我們發送對象。(問:該次贈白米活動,低收入戶及 很貧窮沒有辦理低收入戶之人有無限定於何地區○○○○○ 道協會申請地區為何,但我本身認知是本協會是申請全臺中 縣的福利機構,只要是臺中縣內符合上述要件就可以領。( 問:該次贈白米活動,低收入戶及很貧窮沒有辦理低收入戶 之人,有無名冊?名冊來源為何?)有名冊,但我不知是從 哪來的。(問:該次贈白米活動,你本身有無提供名單給主 辦單位?)我有提供名單給台灣寶島大愛世人全球世界聖道 會的「大道行政中心」處理,它們是專門幫別人的,它們是
協助單位。(問::你提供的名單是從何來?人數多少?) 我有叫我阿嫂(張蔡妙)去當日(10月10日)去煮給人吃, 之前我有請她調查后里地區,沒有工作、生活困難之人抄名 單給我,人數大約二十人左右。(問:你嫂子於何時?何地 ?將上述名單轉交給你?名單上人數為何?)我去我嫂仔家 拿該名單,是在大會舉行前一個星期前拿的,大約二十個左 右。(問:該名單上之記載人名,你是否認識?是否為貧寒 之人?是否為低收入戶?)有幾個我認識,他們生活很堅苦 ,我嫂仔在當地做生意,所以她會知道誰的日子不好過。是 否為低收入戶我不知道,但請嫂仔抄名單時我有向她強調是 要堅苦的人,且要找村長,但我嫂仔有去找村長,村長不在 。(問:你提供之名單轉交給上述「大道行政中心」單位處 理,該處理單位如何處理名單事宜?)行政中心會寄一張「 領取米糧通知單」給那些名單上的人,前往領取贈送之白米 。(如所提示之領取米糧通知單)。(問:該次贈送白米活 動,於何時?何地?向何人領取白米?)活動當日下午兩點 起開始發送白米,我之前有先告訴我嫂仔,去煮給人家吃時 要先將當日不去領米的人其「領取米糧通知單」收好交給我 ,由我去替沒有去的人領白米。(問:該批贈送白米有何特 徵?)該批向政府申請的有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沒有 印的是外頭宮廟送的。」等語(見警卷第68至70頁)、「( 問:你為什麼會去向張蔡妙要名冊?)因為當天還有別的宮 送很多米過來,如果米沒有發出去會壞掉,所以我才問張蔡 妙是否有需要幫助的人,那天的米不只行政院的米,還有其 他宮的米。(問:你為何會在大會舉行前就跟張蔡妙拿名單 ?)還沒有開大會前,我就知道有其他的單位要送米過來, 名冊出來,還有剩。(問:該活動不是以太平區為主,為何 會讓后里地區的人領?)主要因為米有剩,救人比較要緊, 而且台中縣社會福利事業協進會地址在后里,所以我才想說 后里的人也可以領。(問:張蔡妙何時將該名單給你?)還 沒有開法會前一星期左右。(問:發放單位有寄通知單請名 冊上的人去領白米嗎?)有。(問:為何張蔡妙可以單獨領 取20包?)領白米需要領取米糧通知單,因為謝榮慶的太太 當天法會後要先走空車,我叫她先把米載走,放在我大嫂那 邊,再請名單上的人去我大嫂那邊領。(問:張蔡妙沒有領 取米糧通知單,為何可以先領取白米20包?)有幾個人沒辦 法去領米的,張蔡妙把領取米糧通知單交給我,我才請謝榮 慶的太太先載回去放在張蔡妙家。」等語(見偵字第73號卷 第54 、55頁)。而本件查扣之白米外觀包裝印有「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字樣,參以依檢舉人A1所述,藍彭生妹、許秋
雯至被告張蔡妙處領米的時間為99年10月11日(見聲搜字卷 第4177號卷第7頁反面),即上開法會99年10月10日舉辦後 之翌日等情,可見本件扣案之白米確係上開聖道會、協進會 向臺中縣政府申請贊助由上開協進會、聖道會假九皇宮前廣 場,於99年10月10日舉行法會及活動所發放之救助白米,益 徵上開白米並非由被告所提供。
5.且依證人張花上開所證,訴外人張蔡妙確係持名單上之人之 領米通知單,委由證人張花向九皇宮領米。訴外人謝張瑞僑 亦供稱:張蔡妙告知伊有1個私人神明宮在舉辦活動,有白 米可以領取,以幫助低收入戶、單親家庭、獨居老人等,謝 張蔡妙請伊有空於99年10月10日上午5時許開車載2、3人去 該神明宮做義工煮飯,伊就前往,而該名單就是要向該私人 神明宮領取白米用的,名單是伊於99年9月初製作的,製作 後2、3天就交給張蔡妙,張蔡妙叫伊幫她找清寒的人,伊就 提供伊住處對面的2、3個給她,她有拿單子來,伊填了6、7 個,張蔡妙要發放白米給人家,要伊把它抄寫成1張,人家 來領米才知道是誰,伊覺得那些清寒人士需要幫助,也認為 這是伊自己的工作,才會抄寫這些名單,伊沒有委託張蔡妙 發放白米,白米不是伊或謝榮慶提供的,那天伊先載白米回 來本來要放在張蔡妙住處,因張蔡妙尚未回家,伊就先將白 米放置在車上,停放在伊住處附近,後於99年10月11日上午 8時許,直接開車將白米載至張蔡妙住處門口,由張蔡妙的 兒子將白米放在屋簷下,伊就開車回伊的住處,伊沒有與張 蔡妙一同發放白米,伊沒有委請張蔡妙發放白米並告知居民 要支持謝榮慶當選,伊想這是正常服務,純粹只是幫忙,又 張蔡妙是鄰居,她沒有幫謝榮慶助選等語(見警卷第10至13 頁、偵字第73號第62至64頁),訴外人張蔡妙亦陳稱:伊的 小姑張花是協進會理事長賴先生的好友,知道太平市九皇宮 有救濟白米,問伊要不要拿回發給后里地區較貧困的民眾, 她要伊抄寫清寒名單及戶口名簿影印,這些名單就是伊去蒐 集影印戶口名簿給張花抄下的,伊在當地住很久,所以哪幾 戶是清寒的伊知道,張花從九皇宮拿白米,載多少米回來就 看名單上的人數,本來1人限領1包,因為有人沒來領,所以 1人可分領2包,九皇宮99年10月10日辦法會時,伊有去幫忙 煮飯,因為謝張瑞僑有去九皇宮,伊就請她先載回,當天載 回來時她先放在車上,隔天再載至伊的住處,伊再叫人來領 ,伊抄寫的名單並沒有交給謝榮慶,又伊請謝張瑞僑幫伊找 幾個生活比較困難的人,謝張瑞僑就從鄰居問起,看誰生活 比較困難,就抄名單來給伊,謝張瑞僑只有找7、8位左右, 大部分都是伊自己找的,伊不識字,是個人自己寫資料給伊
後,伊叫謝張瑞僑幫伊抄成整張,謝榮慶、謝張瑞僑均沒有 幫伊發放白米,清寒名單上的人來領白米,可以領2包沒有 其他禮品,贈送白米時,伊沒有表態要求支持義德里特定候 選人謝榮慶當選,請他們投票給謝榮慶,謝榮慶沒有委託伊 發放白米等語(見警卷第26至27頁、他字卷第331號第135 至137頁),互核大致相符。而依訴外人謝張瑞僑、張蔡妙 之供述,可知訴外人謝張瑞僑對於提供名單與幫訴外人張蔡 妙抄寫名單、自九皇宮運送白米至訴外人張蔡妙之住處等情 均自承不諱;又訴外人張蔡妙對有自九皇宮領米、發放白米 給名單上之人(包括訴外人謝張瑞僑提供之名單)等情亦自 承不諱,然其等均否認係因選舉之故對領米之人進行賄選。 且查,於被告之住處查扣到之筆記本內,所記載之名單共有 陳秀琴、吳錦忠、陳嘉娟、邱金妹、廖梅珍、郭黃說等6人 ,經核均係離婚或喪偶之單親家庭,此有名單、個人戶籍資 料可按(見警卷第178頁、偵字第73號卷第110至116頁)。 則訴外人謝張瑞僑所稱其係提供清寒、弱勢家庭之名單給張 蔡妙等語,訴外人張蔡妙所稱:其係將白米發放給弱勢族群 等語,即非無據。
6.而經警持搜索票於99年11月3日前往被告謝榮慶、訴外人謝 張瑞僑、藍彭生妹、許秋雯等人之住處搜索後,雖於訴外人 許秋雯之上揭住處扣得白米1.5包、於訴外人藍彭生妹之上 揭住處扣得白米2包,然其等均否認訴外人張蔡妙於發放白 米時,有請其等支持被告謝榮慶等言詞(見他字卷第127至 132頁)。且證人即名單上人員張建隆於警詢時證稱:「( 問:張蔡妙發送白米時有無附送候選人宣傳單黏貼在禮物外 面?或並表態要求全力支持謝榮慶當選等相關言論?)沒有 。都沒有。」(見警卷第114頁)、
於偵訊證稱:「(問:
你知道為何她會來抄年籍?)只知道法會有補助油鹽柴米等 ,每次有法會時,有人沒有去領東西,剩下的都拜託張蔡妙 來發放。..(問:張蔡妙發放白米給你時,有無要你支持特 定候選人嗎?)沒有。」等語(見偵字第73號卷第57頁); 證人張藍樹蘭於警詢證稱:「(問:你大嫂張蔡妙贈送白米 時有無附送候選人宣傳單黏貼在禮物外面?或並表態要求全 力支持謝榮慶當選等相關言論?)均沒有。」、於偵訊證稱 :「(問:何人拿白米給你的?)張蔡妙說廟在普渡的,看 我生活比較困苦,讓我拿回去吃的。..(問:張蔡妙拿白米 給你時,有無叫你在選舉時支持何人?)沒有。我才搬來沒 多久,那邊的人我不熟。」等語(見他字卷第298頁);證 人謝淑芬於警詢證稱:「(問:謝榮慶的太太拿白米給你時
有無附送候選人宣傳單黏貼在禮物外面?或並表態要求全力 支持謝榮慶當選等相關言論?)都沒有,我就領完就回去了 。」(見警卷第250頁)、偵訊證稱「(問:是何人發放白 米給你?)是因為我一個人養四個小孩,是謝榮慶的老婆問 我說,是不是有善心人士幫我,叫我抄名字、地址給她。我 有收到太平的通知單,因為我不知道路,就請謝榮慶的太太 幫我領回來。..(問:謝張瑞僑交給妳白米時,是否要你選 舉時支持謝榮慶?)答:沒有。」等語(見他字卷第304至 305頁);證人黃說於警詢證稱:「(問:張蔡妙贈送白米 時有無附送候選人宣傳單黏貼在禮物外面?或並表態要求全 力支持謝榮慶當選等相關言論?)沒有。沒有」(見警卷第 229至230頁)、於偵訊證稱:「(問:張蔡妙為何會發白米 ?)她給我過好幾次米,中元普渡、過年時也有給我米。.. (問:你不知道白米來源,為何願意收?)因為我車禍後, 人家同情我,給我米,我就接受。(問:張蔡妙拿白米給你 時,有無叫你選舉要支持誰?)沒有,她在做粿,沒有說什 麼。」等語(見他字卷第301頁);;證人廖梅珍於警詢證 稱:「(問:謝太太(謝張瑞僑)贈送白米時有無附送候選 人宣傳單黏貼在禮物外面?或並表態要求全力支持謝榮慶當 選等相關言論?)沒有,她沒有說叫我要支持誰。」(見警 卷第221頁)、偵訊證稱:「(問:為何可以報名?)低收 入戶,因為我是單親家庭,而且老人家都是由我在照顧,所 以就可以報名。..(問:張瑞僑拿白米給你時,有要你支持 哪一個候選人嗎?)沒有講什麼。」等語(見他字卷第294 至295頁);證人吳高月美於警詢時證稱:「(問:張蔡妙 贈送白米時有無附送候選人宣傳單黏貼在禮物外面?或並表 態要求全力支持謝榮慶當選等相關言論?)沒有,沒有。」 (見警卷第196頁)、偵訊證稱:「(問:為何會去張蔡妙 家中拿白米?)張蔡妙有叫張瑞僑來問我,她說張蔡妙拜託 她來我問,有人要放給白米給單親家庭。..(問:你去領白 米時,她有發謝榮慶的傳單給你嗎?或是叫你要支持謝榮慶 嗎?)沒有。」等語(見他字卷第307至309頁);證人吳居 峰於警詢證稱:「(問:張蔡妙提供紙張給你填寫後及贈送 白米時有無附送候選人宣傳單黏貼在禮物外面?或並表態要 求全力支持謝榮慶當選等相關言論?)都沒有。」(見警卷 第146頁)
、偵訊證稱:「(問:張蔡妙在抄年籍時,有無 拜託你支持哪一個候選人?)都沒有。」等語(見偵字第73 號卷第60頁);證人吳居鴻於警詢證稱:「(問:張蔡妙贈 送白米時有無附送候選人宣傳單黏貼在禮物外面?或並表態
要求全力支持謝榮慶當選等相關言論?)沒有。」、偵訊證 稱:「(問:為何會給你們宮的救濟米?)說我們工作不穩 定,有白米可以領。..(問:張蔡妙有無叫你支持謝榮慶? )沒有。」等語(見偵字第73號卷第63頁);證人劉珈羽於 警詢證稱:「(問:張蔡妙贈送白米時有無附送候選人宣傳 單黏貼在禮物外面?或並表態要求全力支持謝榮慶當選等相 關言論?)都沒有。都沒有。」(見警卷第137頁)、偵訊 證稱:「(問:張蔡妙拿白米給你時,有說這次選舉就拜託 了嗎?)沒有。」(見偵字第73號卷第66頁);證人藍進火 於警詢時證稱:「(問:張蔡妙贈送白米時有無附送候選人 宣傳單黏貼在禮物外面?或並表態要求全力支持謝榮慶當選 等相關言論?)均沒有。」(見警卷第164頁)、偵訊證稱 :「(問:為何你可以領取白米?)普度後,張蔡妙去載回 來后里給窮困的人家。..(問:張蔡妙分米給你時,有無告 訴你要支持哪一個人?)沒有。」等語(見偵字第73號卷第 68至69頁);證人江叔倩於警詢證稱:「(問:張蔡妙贈送 白米時有無附送候選人宣傳單黏貼在禮物外面?或並表態要 求全力支持謝榮慶當選等相關言論?)沒有,沒有。」(見 警卷第210頁)、偵訊證稱:「(問:為何會寄通知單給你 ?)之前我去張蔡妙那邊買粿,她告訴我說,廟裏在做善事 ,單親或是低收入戶的可以領白米,我問她說,我女兒是單 親家庭可以領嗎,她說可以,我就回去寫了名單給去給她。 ..(問:領米時張蔡妙有說要你支持哪位候選人或是說這次 選舉要拜託你了?)沒有。」等語(見偵字第73號卷第70至 71頁);證人塗朝鏞於警詢時證稱:「(問:張蔡妙贈送白 米時有無附送候選人宣傳單黏貼在禮物外面?或並表態要求 全力支持謝榮慶當選等相關言論?)無附送候選人宣傳單黏 貼在禮物外面。張蔡妙無表態要求全力支持謝榮慶當選等相 關言論。」等語(見警卷第173頁);謝素貞於警詢時證稱 :「(問:張蔡妙贈送白米時有無附送候選人宣傳單黏貼在 禮物外面?或並表態要求全力支持謝榮慶當選等相關言論? )沒有。沒有。」(見警卷第237頁)、於偵訊證稱:「( 問:你怎麼可以領白米?)她說我帶二個小孩,先生過世很 可憐。..我養二個孫子,一個孫子殘障,我女兒也是殘障。 ..(問:你去領米時,張蔡妙有無要你支持謝榮慶或是說選 舉要拜託你?)沒有。」等語(見偵字第73號卷第73至74頁 );證人李紹淵於警詢證稱:「(問:贈送白米時有無附送 候選人宣傳單黏貼在禮物外面?或並表態要求全力支持謝榮 慶當選等相關言論?)沒有,沒有。」(見警卷第246頁) 、偵訊證稱:「(問:何時、地、跟何人領取?)我不認識
他,是一個女子送來我家。..看照片我也認不得,我只有看 他一眼他就走了。..(問:每月是否領補助?)台中縣政府 補助3000元。(問:你是否獨居?)一個人住,沒有兒女。 」等語(見偵字第73號卷第89至90頁);劉振福於警詢時證 稱:「(問:張蔡妙跟你抄名冊叫你去領白米時有無附送候 選人宣傳單?或並表態要求全力支持謝榮慶當選等相關言論 ?)沒有。沒有。」等語(見警卷第260頁);證人陳素琴 於警詢證稱:「(問:張蔡妙贈送白米時有無附送候選人宣 傳單黏貼在禮物外面?或並表態要求全力支持謝榮慶當選等 相關言論?)沒有,沒有。」(見警卷第187頁)、偵訊證 稱:「(問:張蔡妙為何會送白米去你家?)我是單親家庭 ,她說廟裏拜拜,我是單親家庭,要送給我。..(問:張蔡 妙拿米給你時,有無請你支持謝榮慶?或是講這次選舉拜託 你了?)沒有,都沒有說什麼。」等語(見偵字第73號卷第 85至86頁)。是依上開證人所證,於渠等領取、收取白米時 ,發送者均未檢附何選舉文宣或表示支持被告或其他特定候 選人等情。至證人邱金妹固於警詢時證稱:「問:阿妙(張 蔡妙)贈送白米時有無附送候選人宣傳單黏貼在禮物外面? 或並表態要求全力支持謝榮慶當選等相關言論?)阿妙拿米 給我只表示這次里長選舉謝榮慶在拜託。」(見警卷第5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