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858號
TCDV,99,訴,2858,2011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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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58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趙崇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建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0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2,035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7,241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國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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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