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507號
TCDV,99,訴,2507,2011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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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永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坤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9,2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
31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黃文進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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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