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永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坤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9,2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
317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黃文進
法 官 林筱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