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486號
TCDV,99,訴,2486,201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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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86號
原   告 立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頴宏
訴訟代理人 張慶達律師
被   告 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煥𤍤
訴訟代理人 楊雯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7月13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 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 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應提出其主張被告「同意」系爭貨品瑕疵扣款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562,700元之證明。並說明原告所提彙算單所 載「截至98年1月31日:朝全(升力)欠高明營造1,038,650 元」之計算依據,及相關事證。另被告應提出其抗辯原告所 提彙算單所載「扣款562,700元」,為被告於本件抗辯瑕疵 扣款918,125元以外之其他瑕疵之相關證明。三、前揭事項尚有不明,兩造應敘明補充之,本院認此等證據方 法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董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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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