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79號
上 訴 人 謝水津
被 上訴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被 上訴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賢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1379號履行債務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23
5,2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34,7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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